LINE

Messaging API(Developer Trial)使用條款


第1條 (目的)
本「Messaging API(Developer Trial)」 使用條款(下稱「本條款」)係規定由LINE株式會社(下稱「本公司」)所提供Messaging API(Developer Trial)服務(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

第2條 (定義)
本條款之用語定義如下:
      (1)「LINE」係指本公司營運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及相關服務。
      (2)「LINE@使用條款」係指用戶使用LINE@時所適用之使用條款。
      (3)「ID等資訊」係指用戶為使用本服務所使用的LINE帳號之ID及密碼,以及其他為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資訊。
      (4)「用戶」係指使用本服務開發與LINE連動之程式或系統(以下總稱「CP Server」),並予以提供者。
      (5)「終端用戶」係指透過用戶提供之CP Server使用LINE者。
      (6)「開發環境」係指刊載客戶開發CP Server所需資訊、由本公司營運之網站「LINE Developers」。

第3條 (契約關係)
    1. 本條款應與LINE@使用條款一併適用,本條款與LINE@使用條款之間若有矛盾抵觸之處,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2. 本公司得依需求向用戶公告或通知以變更本條款。用戶於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變更。
    3. 欲使用本服務者,得於同意本條款後,依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方法申請使用本服務,並藉此使用本服務。
    4. 本服務之首次使用期間為一個月。如用戶未於期間屆滿前依本公司規定方法申請終止本服務,則使用期間應自動延長一個月,其後亦同。
    5. 本服務有免費方案與付費方案。付費方案之內容、使用費、繳費期限等均由本公司決定,並向用戶公告或通知,請於申請付費方案時進行確認。
    6. 本公司有可能向用戶以公告或通知之方式,變更或新增付費方案。
    7. 用戶縱於月中終止本服務或變更方案,亦應支付當月所適用之月使用費全額,不依天數按比例計算。另用戶預先支付之使用費,即使於終止本服務之使用或變更方案時亦不退費,尚請見諒。
第4條 (本服務・管理)
    1. 用戶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管理ID等資訊及使用本服務。
    2. 用戶透過開發環境及其他本公司規定方法開發CP Server時,應參照或下載所需之API等技術規格及相關文件等(下稱「本公司文件等」)。
    3. 用戶得藉由於開發環境中輸入所需事項,指定本服務之開發、營運管理者(下稱「運用者」)。此時,用戶應對運用者所為本服務之所有行為負責,本公司得將該運用者之行為視同用戶之行為,依個別契約追究用戶責任。
    4. 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含電子郵件)同意,除運用者外,用戶不應讓用戶以外第三人使用(係指存取開發環境及其他對於本服務之一切操作)ID等資訊。
    5. 用戶應將透過管理畫面及ID等資訊之使用所取得之一切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資訊。以下合稱「本件資訊」),作為機密資訊加以管理,同時應僅於本服務使用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之。
    6. 用戶為適切管理ID等資訊及本件資訊,應建構以下機制。
(1) 選任負責人監督ID等資訊及本件資訊之處理。
(2) 特定得存取本服務之終端設備,並嚴密管理該終端設備。
(3) 使用記錄(記載)ID等資訊及本件資訊之有體物時,應特定使用及保管的場所,並於可上鎖之儲物櫃、置物櫃等處所嚴密管理之。
(4) 除前三款以外,應完備適切管理本件資訊之必要機制(包含但不限於非法存取檢測機能之整備、教育、監查。)。
(5) 倘經本公司要求,用戶應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於合理的範圍內,向本公司報告ID等資訊及本件資訊之管理機制。

第5條 (CP Server相關事項)
    1. 用戶應自行承擔費用及相關責任,開發CP Server並予以公開。
    2. 用戶應事先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向本公司報告有關CP Server開發之企劃及功能等(下稱「企劃資料」),並取得本公司事前同意,同時,若自本公司收到變更等指示,應遵從該指示。另本公司將會把企畫資訊視為用戶之機密資訊進行處理。
    3. 用戶開發CP Server時,應使CP Server在LINE上的動作(不限於自動化動作,亦包含用戶直接操作開發環境向終端用戶發送訊息等動作)不抵觸LINE使用條款規定之禁止事項。
    4. 用戶應於CP Server上終端用戶可見之畫面(含藉由訊息等之通知),顯示以下事項,並視需要搭載取得終端用戶同意的功能,且應依本項2款以下之規定,遵守對終端用戶呈現之事項。
(1) 以CP Server提供者之身分呈現用戶之商號名稱。
(2) 就終端用戶在CP Server輸入之訊息及所蒐集終端用戶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資訊。下稱「終端用戶資訊」),用戶負有管理責任,此等資訊僅於CP Server所提供之LINE服務範圍內使用之。
(3) 當用戶與LINE締結複數LINE@帳號契約時,應就各別LINE@帳號管理終端用戶資訊,不得將任一LINE@帳號取得之終端用戶資訊,使用於其他未能取得該資訊的LINE@帳號。
(4) 終端用戶資訊應依用戶制定之隱私權政策處理之,及應搭載終端用戶得隨時參照該隱私權政策之功能。
    5. 用戶於開發及運用CP Server之際,應明示以下事項並加以保證之。
(1) 符合本公司文件等規定之CP Server的規格及指導方針(不論名稱為何,含基於同樣目的交付用戶之書面或通知,下稱「指導方針等」)等的内容,且不屬於指導方針等規定之禁止事項。
(2) 不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新型專利權、營業秘密、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公開權。)。
(3) 不含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的内容(包含但不限於過度暴力之表現、露骨之色情表現、其他反社會性內容。)、或法令禁止的内容。
(4) 用戶開發及營運管理之系統,符合日本經濟產業省制定之「系統管理基準」(システム管理基準)項目、或已整備同等之管理機制。
(5) CP Server蒐集之資訊,僅限於本公司判斷為CP Server營運上所需資訊,不蒐集密碼或個人識別號碼、信用卡資訊及其他高度機密性之資訊,更不會蒐集涉及終端用戶隱私之資訊。
(6) 本件資訊不會提供給運用者之外的第三人,亦不會對外公開,並分別就各個LINE@帳號管理之。
(7) 不從事以行銷、宣傳、廣告、招攬或其他營利為目的之行為(經本公司同意者除外)、或以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為目的之行為、或以與未曾謀面的異性認識或交往為目的之行為、或以騷擾或毀謗中傷其他用戶為目的之行為。不以其他與本服務訂定的使用目的不同之目的使用本服務。
    6. 即使在CP Server之運用開始後,若本公司根據使用條款及指導方針等,判斷CP Server之動作有構成違規或不適切之可能性時,得指示用戶改正或要求檢查CP Server,用戶應配合協助進行該檢查,當收到本公司要求改正之指示時,應迅速依指示改正之。
    7. 當因用戶公開之CP Server,接到來自第三人(含終端用戶)之客訴、或發生諸如個人資訊等洩漏之資安事故時,用戶應盡速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將該事項通知本公司,當本公司另行提出請求時,負有於合理範圍內向本公司報告詳情之義務。
    8. 當因用戶開發之CP Server,用戶與第三人(含終端用戶)之間發生糾紛時,用戶應自負責任與費用處理解決該糾紛。另本公司不介入該糾紛,包含調停。
    9. 就終端用戶資訊之管理,本條款若有未盡事宜,用戶應遵從LINE User Data Policy之規定。本條款與LINE User Data Policy之間若有抵觸之處,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6條(權利歸屬・使用)
1. 包含本公司文件等之著作權在內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用戶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載、轉發、 複製、公開、發送、公布、轉讓、出借、翻譯、改寫本公司文件等。
2. 用戶經由含開發環境在內之本服務所取得終端用戶之LINE資訊(包含但不限於終端用戶的姓名、暱稱、LINE ID、頭像、動態消息、圖片、終端用戶識別碼等)之權利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限於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使用之。
3. 用戶經由CP Server所取得之資訊 (此指終端用戶藉由LINE與 CP Server間傳送接收之訊息及其他附加資訊(但不包含前兩項所定本公司有權使用之資訊),下稱「CP Server通訊資訊」),權利歸屬於用戶,本公司不負任何保護CP Server通訊資訊之義務。
4. 當產生與CP Server之開發及運用相關之發明、新想法、創作等(下稱「發明等」),用戶應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與本公司另行協議決定發明等權利(包含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之歸屬。另就發明等所為之專利等申請(此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等之申請,包含國外之申請)時,應事先與本公司協議決定專利申請人。
5. 依前項規定之協議結果,發明等之權利即使歸屬於用戶,用戶仍須因應本公司要求,不限地域及期限,無償授權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下稱「被授權者」) 實施或使用發明等(包含被授權者自行開發軟體等、自行使用該軟體等、或提供第三者使用。),且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6. 用戶透過運用者進行本服務之開發・營運管理時,為避免妨礙前兩項規定之處理方式,用戶與運用者間應以契約訂定所需規定。
7. 用戶應事先同意將CP Server通訊資訊保存於終端用戶的終端設備中,並使終端用戶可持續使用。

第7條(暫停・停止提供)
1. 無論明示或暗示,LINE均不保證包含LINE之本服務沒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瑕疵(包含但不限於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針對特定目的之合適性、使用於特定目的之合法性、與安全性等相關之缺陷、錯誤或漏洞、及權利侵害等)。
2. 本公司若有以下任一情形時,得暫停或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此時本公司將儘速將本服務暫停或停止提供之事實及期間等事項,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或公布於開發環境以進行告知,並將以合理之努力將用戶及終端用戶因本服務之中斷或停止所受影響降到最低。
   (1)進行本服務所用設備的檢查、保養或施工時。
   (2)本服務所用設備發生故障時。
   (3)因電信業者提供之服務造成電子通訊服務無法使用時。
3. 本公司判斷用戶公開之CP Server有下列任一情況者,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得暫停或停止提供本服務。
(1)與本公司所許諾之企劃資訊有明顯差異者。
(2)符合LINE使用條款、LINE@用使用條款、本條款及其他本公司所規定之禁止事項者。
(3)違法收集終端用戶之資訊者。
(4)未遵守指導方針等者。
(5)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恰當者。
4. 因CP Server或與CP Server所連動之用戶電子通訊設備造成LINE與CP Server間網路阻塞或阻斷,致使終端用戶欲輸入CP Server之訊息及其他通訊無法發送至CP Server時,經本公司判斷後本公司得捨棄該通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且得不事先通知用戶逕行暫停或停止本服務。
5. 用戶事先同意會有因本服務之暫停或停止而影響LINE與CP Server間之通訊,導致CP Server無法正確運作的情況。
6. 不論理由為何,對於因包含LINE在內之本服務暫停或停止而導致用戶或終端用戶受到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8條(合法性之確認)
用戶應明示並保證就透過本服務提供終端用戶特定服務一事,已事先向可合理預測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其合法性。如無所規範之法律時用戶不負此確認義務。另外開始使用本服務後,應持續確認提供終端用戶特定服務之合法性。倘用戶疏於履行此確認義務,經查明透過本服務提供終端用戶特定服務一事係違法時,本公司得立即停止或暫停本服務之使用,就用戶因上開停止或暫停所生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另外使用本服務提供終端用戶特定服務一事為違法時,就本公司所受損害及本公司須支付第三人損害賠償金之相當金額(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用戶應立即全額賠償。

第9條(終止提供)
1. 用戶有下列任一情況,經本公司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改善卻仍未進行該改善時,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等之書面進行事前通知後,暫停、停止或終止提供本服務。
(1)發生第7條第3項或第4項所定事由。
(2)違反本條款之各項規定。
2. 用戶有下列任一情況,經本公司以電子郵件等書面事前通知用戶之日起算30日為止,用戶未另外提出異議者,本公司得於通知日起算30日之後暫停、停止或終止提供本服務,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用戶開發並公開之CP Server未連結至LINE已達6個月以上。
(2)用戶6個月以上未登入開發畫面。
   3. 用戶用於本服務之LINE@帳號的使用契約終了或經變更為無法使用本服務之LINE@帳號方案者,本公司亦得當然終止提供本服務。

第10條(終止後之處置)
用戶終止使用本服務後或本服務的提供終止後,應迅速廢棄第6條第2項所定本公司擁有權利之資訊、第6條第3項所定客戶擁有權利之資訊及本公司的文件等。屬於第6條第2項及第6條第3項之資訊,其刪除之細節應遵守LINE User Data Policy。
以上
制定日: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