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本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條款內容後,再簽署本條款,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條款點選 「同意」(或類似文字)鍵,並應向本公司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與本公司內部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之註冊申請,並通知使用者註冊完成後,本條款始為成立。
使用者瞭解且同意,本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並保留於使用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接受或拒絕使用者申請之權利。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同意及遵守本條款及相關隱私權政策之約定。使用者不願接受前述約定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若使用者為未成年人,其應於申請使用本服務前,請其法定代理人詳細閱讀本條款及相關隱私權政策之相關約定,並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方得申請使用本服務。
為免疑義,本條款應包含本條款之所有附錄及任何適用的協議、處理程序、使用準則、注意事項、本服務相關說明、指引及限制等(如有)。
第一條(本公司資訊)
一、 主管機關許可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40140944號
二、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連加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丁雄注(WoongJu Jeong)
三、 申訴(客服)專線:02-7750-6350
四、 申訴(客服)線上表單(以下簡稱 「線上表單」):https://contact-cc.line.me/category1Id/15769
五、 網址:https://pay.line.me/portal/tw-lpm
六、 營業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21號18樓
第二條(定義)
本條款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二、特約機構: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五、收受儲值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六、國內外小額匯兌:指本公司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七、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八、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使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
九、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十、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本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本公司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十一、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一) 代理收付款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二) 儲值款項: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十二、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本公司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 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 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三) 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第三條(同意事項)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本服務包括:
(一)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 收受儲值款項。
(三) 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 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五) 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六) 提供紅利積點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二、本公司應依照本條款之約定,就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使用者間,或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或法律關係與本服務無關者,依使用者與使用者或特約機構間之法律關係辦理,與本公司無涉。
三、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四、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支付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六、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七、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八、本公司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九、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聯徵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十、本公司辦理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退款之款項將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但電子支付帳戶儲值餘額仍應符合本條款第五條之規定;如本公司無法按前述方式辦理退款作業時,使用者應另外提供本人之存款帳戶,本公司於查驗無誤後,應將退款轉入該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十一、使用者如為未成年人,本公司得於法定限額內調整(降低)其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儲值或國內外小額匯兌之交易限額,且其法定代理人亦得依照本公司規定之流程,(1)向本公司申請未成年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及/或(2)於法定限額內,向本公司申請調整(降低)未成年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儲值或國內外小額匯兌之交易限額。於未成年人使用者成年後,本公司得於法定限額內,將其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儲值或國內外小額匯兌之交易限額調整至與成年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限額相同。
十二、使用者確認且同意,其申請註冊本服務前以及使用本服務之期間,其已經成功註冊成為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加網路」)提供之LINE Pay服務之用戶,且其LINE Pay帳戶(即使用者於LINE Pay服務下開立之帳戶)係合法且有效,且其LINE Pay帳戶或LINE Pay服務之使用權限,未因任何原因遭連加網路暫停或終止。
十三、針對 「使用者完成註冊本服務前,已經在其LINE Pay帳戶綁定之信用卡,及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設定(如有)」,則於使用者完成註冊本服務後,該張信用卡將同時綁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且將自動設定信用卡自動授權扣款(如有)。針對 「使用者完成註冊本服務後,在本服務APP(定義如下)進行信用卡綁定,及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設定(如有)」 之情形,則使用者僅得請求將信用卡同時綁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及其LINE Pay帳戶,以及同時於其電子支付帳戶及其LINE Pay帳戶設定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如有),其不得請求僅將信用卡綁定或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設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而不綁定或設定至其LINE Pay帳戶,或請求僅將信用卡綁定或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設定至其LINE Pay帳戶,而不綁定或設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於本服務APP解除信用卡綁定,及解除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如有)時,則該信用卡亦將同時自其電子支付帳戶及其LINE Pay帳戶解除綁定,及同時於其電子支付帳戶及其LINE Pay帳戶解除信用卡之自動授權扣款設定(如有)。
十四、針對 「使用者完成註冊本服務後,於本公司指定之應用程式或網頁(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合作之發卡銀行之相關頁面)將信用卡綁定至本服務APP」 之情形,使用者僅得請求將信用卡同時綁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及其LINE Pay帳戶,其不得請求僅將信用卡綁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而不綁定至其LINE Pay帳戶,或請求僅將信用卡綁定至其LINE Pay帳戶,而不綁定至其電子支付帳戶。
第四條(身分資料確認)
一、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二、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本服務時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若使用者有資料不符或資料變更未即時通知本公司之情事,本公司即得拒絕使用者之申請,或對該使用者暫停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三、本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四、使用者對於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第五條(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一、本公司於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由本公司完成。
(一)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1. 若使用者未兼具本公司特約機構身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加計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若使用者兼具本公司特約機構身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本公司與該使用者/特約機構約定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限額如下:
(1) 每筆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金額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每日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月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 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轉入金額以每筆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月累計轉入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1. 若使用者未兼具本公司特約機構身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加計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若使用者兼具本公司特約機構身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加計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入金額,及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加計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限額如下:
(1) 每筆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金額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每日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月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 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轉入金額以每筆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每月累計轉入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三、於下列任一情形,該筆交易將由連加網路提供LINE Pay服務,使用者與連加網路就該筆交易之權利與義務,應依照LINE Pay一般服務條款辦理。
(一) 使用者於特約機構進行交易,且交易金額係全數使用LINE POINTS折抵。惟如該特約機構未使用連加網路提供之LINE Pay服務,則使用者全數使用LINE POINTS折抵交易金額時,該筆交易仍由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之約定辦理。
(二) 使用者選擇以信用卡於特約機構進行交易,而該筆交易將使其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額度超過本條第一項所載之交易限額,則該筆交易將由連加網路以其同張綁定於其LINE Pay帳戶之信用卡提供LINE Pay服務。使用者選擇以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於特約機構進行交易,而該筆交易將使其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額度超過本條第一項所載之交易限額,則該筆交易將無法完成。
(三) 使用者以信用卡於特約機構進行下列交易情形之一者,若每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5,000元時,該筆交易將由連加網路以其同張綁定於其LINE Pay帳戶之信用卡提供LINE Pay服務。
1. 特約機構為便利商店業、超級市場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別,受直接販售商品予使用者之網路購物業者委託代收之貨到付款款項。
2. 特約機構為外送平臺業者,受委託代收之商品款項。
3. 特約機構為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業者,受委託代收之運輸服務款項。
4. 特約機構為停車服務平臺業者,受委託代收之停車費、車輛充電費用及國道通行費等款項。
四、使用者之信用卡因非本人持有或屬國外信用卡而無法通過本公司之信用卡身分驗證,本公司不得提供該信用卡之代收轉付服務。
第六條(核對機制)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此處之「通知」,除按本條款第22條規定之通知方式辦理外,亦得由本公司透過「交易紀錄」或「帳戶紀錄」相關頁面上顯示相關記錄之方式辦理)。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查明。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三、本公司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於本服務相關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本服務APP」)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第七條(行銷活動與回饋)
一、如使用者參與或完成(1)本公司指定的特定服務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註冊或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使用者利用本服務進行支付款項移轉等),或(2)與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之間有契約關係的組織、個人或企業所經營、舉辦或指定的特定服務或活動(前述(1)與(2)款所述之服務與活動以下合稱「行銷活動」),本公司得向使用者提供「現金回饋」或他人所發行之「紅利積點」(即LINE POINTS)。
二、本公司向使用者提供「現金回饋」或「紅利積點」,將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作業:
(一) 本公司應將使用者透過行銷活動所獲得之「現金回饋」視為使用者儲值款項,並記錄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並得於本服務APP之交易紀錄或帳戶餘額紀錄中查看「現金回饋」紀錄。
(二) 使用者得以其獲得之「 紅利積點」 折抵其於本服務下支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交易金額,惟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包括但不限於,限制「紅利積點」得折抵之交易品項等)。「紅利積點」 之使用方式與限制、折抵比率,應依 「紅利積點」 發行人所訂定之規範或公告為準。使用者得於「紅利積點」發行人之相關服務應用程式或網站中查看其 「紅利積點」 之餘額。
(三) 使用者辦理交易退款時,本公司將返還使用者於該筆交易中用於折抵實質交易款項之 「紅利積點」 數額;此外,使用者並應向本公司返還其因該筆交易所獲得之 「現金回饋」 或 「紅利積點」,於此情形,本公司得自該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中扣除其應返還予本公司之 「現金回饋」 數額(於使用者因該筆交易獲得「現金回饋」 之情形),及/或自該使用者之 「紅利積點」 餘額中扣除其應返還予本公司之 「紅利積點」(於使用者因該筆交易獲得 「紅利積點」 之情形)。
(四) 使用者參與行銷活動不得透過交易拆單、虛假交易或其他不法之行為,以換取 「現金回饋」 或 「紅利積點」,使用者若有相關情事,本公司有權取消使用者獲得 「現金回饋」 或 「紅利積點」 之資格,並要求返還已提供之「現金回饋」或「紅利積點」。
第八條(交易錯誤之處理)
一、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交易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應將更正結果通知使用者。如前述交易錯誤之態樣為「款項誤入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或款項溢付」,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逕自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還誤入或溢付之款項,毋需事先取得使用者之同意。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款項已不足扣還誤入或溢付之款項,一經本公司通知,使用者應立即依照本公司之指示返還或補足電子支付帳戶款項。
三、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之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予使用者。
第九條(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一、使用者對本服務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如本公司發現或經第三人通知,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號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本公司應於發現或收受第三人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並要求使用者於收受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三、使用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二) 使用者未於本公司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公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於本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五、針對本條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六、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線上表單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七、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第十條(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一、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二、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前項安控基準之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四、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一條(費用)
一、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
(一) 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二)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
二、 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匯率之計算)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第十三條(使用者之保障)
一、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已全部交付信託(以下簡稱「本信託」)。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二、使用者瞭解且同意,本信託之受益人為本公司,非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且本公司不得使使用者或特約機構誤認本信託之受託人係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受託管理信託財產。本公司得將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信託之受託人(含該受託人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且該受託人於本信託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就使用者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該受託人應負保密之責任。
第十四條(本條款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三、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四、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條款、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十六條(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一、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本條款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線上表單與本公司聯繫。
二、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本公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該爭議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路實質交易爭議,應由本公司及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三、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本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四、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第十七條(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對於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告知事項,請見使用者隱私權政策(網址請參:https://terms2.line.me/linepay_EPI_User_PP?lang=zh-Hant)。
第十八條(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一、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 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二)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 、第三人之行為。
(三) 本條款另有約定之事項。
二、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通知使用者。
第十九條(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 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
(二) 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
(三) 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遭盜用或冒用,或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
(四)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五) 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六) 經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 使用者違反任何法令(包括任何洗錢防制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法律或法令)、行政指示或措施、法院判決或主管機關決定。
(八) 使用者使用綁定,或試圖使用或綁定無效的或他人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及/或於任何特約機構進行交易或嘗試進行交易。
(九) 與特約機構共謀進行虛偽交易或與所宣稱交易內容不符之交易,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利用本服務從事信用卡套取現金或取得利益,或從事任何虛偽或虛假交易;
(十) 使用者以會導致或可能導致本公司、其他使用者、特約機構、本公司合作之任何商業夥伴、第三人或使用者本身之申訴、爭議、請求、費用、罰金、處罰或其他責任之方式,使用本服務。
(十一)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
(十二) 經行政機關、司法或相關機關以命令扣押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或暫停使用者權限等。
(十三) 其他重大違反本條款之情事。
(十四) 本公司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第二十條(本條款之終止)
一、使用者得依照本公司之作業流程,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條款。
二、本公司如欲終止本條款,應至少於終止日之三十日前通知使用者。
三、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或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事由,致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暫停之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通知使用者終止本條款。
四、本條款經一方通知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
五、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本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一、本條款之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二、本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應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至少於變更之六十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於該通知中,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條款: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通知)
一、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條款所為之通知,得以電子郵件、電話、手機簡訊、本服務APP內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APP相關頁面之畫面顯示、訊息通知、服務公告)或使用者之LINE錢包訊息推播方式為之。前述通知應送達至使用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二、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三、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依本條款所為之通知,得以電話(即本公司提供之申訴(客服)專線)或線上表單方式為之。
第二十三條(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一、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三、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四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本條款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因本服務與本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
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版本)
本條款係於西元2025年11月03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