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Monetization)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是就LY Corporation(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營利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所適用之使用相關條件,由使用本服務的客戶(以下稱「客戶」)與本公司間訂定。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是就LY Corporation(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營利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所適用之使用相關條件,由使用本服務的客戶(以下稱「客戶」)與本公司間訂定。
1. 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各項用語定義如下:
1.1.「VOOM」係指本公司提供之「LINE VOOM」服務及LINE VOOM服務內的「探索」功能。
1.2.「官方帳號」係指已註冊本公司提供之「LINE官方帳號」服務的帳號。
1.3.「追蹤者人數」係指已使用LINE VOOM「追蹤」功能追蹤客戶的總人數。
1.4.「投稿內容」係指客戶使用官方帳號,以同時向非好友的其他客戶一般公開的狀態,在LINE VOOM投稿、傳送、上傳的內容。
1.5.「廣告媒體」係指已登錄於本服務的圖片型廣告或影片插播型廣告。
1.6.「廣告收益」係指客戶使用本服務將廣告媒體刊登於投稿內容,本公司因而收取到之廣告刊登費總額扣除各種費用後的收益。
2. 本條款適用範圍
2.1. 客戶必須在遵守本條款(若本公司針對本服務訂定其他規範等規定,則包含該規範等,以下同)規定下使用本服務。客戶若不同意本條款,將無法使用本服務。
2.2. 若客戶為未成年人,請先獲得家長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再使用本服務。
2.3. 本條款一併適用本公司另行訂定之LY Corporation通用服務條款、LINE官方帳號使用條款或LINE官方帳號專屬ID使用條款(含上述條款之附帶、特別規範,以下同)。本條款及LY Corporation通用服務條款、LINE官方帳號使用條款或LINE官方帳號專屬ID使用條款間如有牴觸,優先適用本條款。
2.4. 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本公司得在本服務目的範圍內變更本條款。變更本條款時,本公司將公布於本服務、本公司網站或以其他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通知客戶變更後之本條款內容及生效日。變更後之本條款自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3. 本服務之中斷、變更、終止
3.1. 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暫時停止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即使暫時停止本服務,本公司仍不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1) 定期或緊急維護或檢查提供本服務之必要設備時;
2) 提供本服務所用之設備發生障礙或故障時;
3) 因電信業者提供的勞務,而無法使用電信服務時;
4) 因停電、火災、地震、勞動爭議等不可抗力,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5) 因其他本服務之運用上或技術上之充分理由而中斷或停止時。
3.2. 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未經事先通知客戶下,逕行變更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3.3. 本公司終止本服務時,得於本服務內發布通知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法通知客戶。
4. 本服務的使用條件
4.1. 客戶的官方帳號追蹤者人數達300人以上,且最近1個月客戶以官方帳號投稿至LINE VOOM的影片累積播放時數達30小時以上時,得使用本服務。
4.2. 本公司至少每週確認一次客戶的官方帳號是否符合前項所規定之本服務的使用條件。另外,若經確認客戶的官方帳號不符合前項規定的本服務的使用條件,本公司得在未事先通知客戶下,逕自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
4.3. 客戶的官方帳號因前項規定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若再度符合本服務的使用條件並經本公司確認該事實,則自本公司確認該事實之隔日起,客戶得再度使用本服務。
5. 隱私
5.1. 本公司對於客戶提供予本公司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銀行帳戶相關資訊等個人資訊,將作為本服務之事務處理、確認本人、聯絡及收益款項之匯款手續等之用。
5.2. 本公司於為達成本條款目的所需期間內,將保留客戶所提供之個人資訊。此外為遵守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稽徵相關辦法),本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該個人資訊達五年。
5.3. 除前二項規定以外,關於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依照LINE官方帳號使用條款之內容辦理。
6. 刊登廣告
6.1. 客戶可使用本服務,於其LINE VOOM的投稿內容刊登廣告媒體。
6.2. 客戶於投稿內容刊登廣告媒體時,可選擇廣告媒體的類別等。但客戶無法具體個別選擇刊登的廣告媒體。即使所刊登的廣告媒體的內容、形式不符合客戶的預期,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6.3. 客戶不得於本服務以外使用廣告媒體。
7. 廣告收益
7.1. 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日起每月產生的廣告收益(含稅),本公司將依本公司規定基準(以下稱「本公司基準」)計算出的金額進行分配,作為客戶收益(以下稱「分配額」)。另外,本公司得任意規定且變更本公司基準。
7.2. 客戶的分配額總額超過新台幣3,000元(含稅,以下稱「最低支付金額」)時,得於每月5日至11日間,以本公司規定之方法申請領取,客戶得在最低支付金額加上累積每滿新台幣100元倍數的範圍內領取所欲領取之金額(以下簡稱「希望分配額」
)。惟若客戶停止使用官方帳號並完成本公司所要求之全部程序,則其領取希望分配額之數額不受最低支付金額加上累積每滿新台幣100元倍數之限制。另外,當客戶申請時,本公司將於受理該申請之日隔月最後一天(若適逢金融機關休假日則順延至下個營業日),依據後項客戶事先登錄資訊以匯款方式將希望分配額匯至客戶指定銀行帳戶。
7.3. 客戶必須事先登錄銀行帳戶等資訊,以便自本公司收取希望分配額。
7.4. 因匯款希望分配額時所產生的匯款手續費及匯兌手續費(以下簡稱「匯款手續費等」)由本公司負擔。
7.5. 當符合以下情況時,本公司得視為客戶放棄其原本可領取分配額之權利:
1) 有違反本條款、LY Corporation通用服務條款、LINE官方帳號使用條款或LINE官方帳號專屬ID使用條款之行為時;
2) 客戶刪除官方帳號時;
3) 本公司已通知客戶指定之分配額收取方法,但客戶仍未在該通知後1年以內以指定有效之收取方法領取分配額時;
4) 本公司已通知客戶領取分配額,但客戶仍未在該通知後1年以內領取分配額時;
5) 本公司無法透過客戶登錄資訊聯絡客戶達1年以上時;或
6) 於本公司終止本服務之時,尚未領取之分配額總額未超過最低支付金額時。
7.6. 本公司不對因本公司伺服器故障、金融機關系統錯誤、第三方妨礙等事由,導致無法匯款希望分配額予客戶而負任何責任。
7.7. 本公司通知客戶匯款希望分配額後,發現該希望分配額超過客戶實際所得分配額時,得更正該希望分配額匯款通知並取消匯款,或要求客戶退還超付款項。客戶被要求退還超付款項時,必須依照本公司指定方法,在本公司指定日前一次性退還該超付款項全額。
8. 免責
8.1. 本公司概不保證本服務不存在任何因瑕疵、錯誤、侵權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可能發生的問題,並存在廣告媒體不顯示、因刊登廣告媒體而導致LINE VOOM的投稿內容與原本的內容顯示不一致或形式不同等各種問題之可能性。即使廣告媒體或投稿內容之呈現不符客戶預期,只要其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無論其原因為何,客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法律責任。
8.2. 除前項以外,本公司亦不明示或暗示保證本服務之安全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對特定目的之適合性。
8.3. 可能因客戶使用的設備等的設定、APP的版本、其他設定或環境等,而發生無法刊登廣告媒體,或即使登載也無法正確顯示該廣告媒體或投稿內容等情形。即使發生上述情況,本公司亦概不負一切責任。
8.4. 對於因客戶設定錯誤所導致的損害,本公司概不負一切責任。
8.5. 因天災、通訊問題等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第三方駭客侵入或破壞、網路基礎設施或客戶端的伺服器故障等無法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或緊急實施系統維修、保養檢查等,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而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導致無法刊登廣告媒體時,或無法以適當方式刊登時,本公司亦概不負一切責任。
9. 停止使用、解約
9.1. 客戶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或本公司判斷疑似符合時,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或不經任何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與客戶間之基於本條款之契約關係(以下稱「本契約」),並中止客戶使用本服務等,採取本公司判斷為合理、適當之措施:
1) 違反本條款、LY Corporation通用服務條款、LINE官方帳號使用條款或LINE官方帳號專屬ID使用條款時
2) 為達不正當目的而使用本服務時
3) 聲請或遭聲請破產、清算程序等,本公司判斷客戶信用不佳時
4) 因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無法聯絡客戶時
5) 未使用本服務達1年以上時
6) 客戶有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行為時
9.2. Apple Inc.、Google LLC.等經營或提供本公司使用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市場的第三方要求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本公司得不經催告暫時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或解除本契約並中止提供本服務。
9.3. 即使因前2項之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或解約而導致客戶產生任何損害,本公司仍不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10. 損害賠償
10.1. 客戶違反本規定並造成本公司蒙受損害時,應立即負責賠償所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合理之律師費),且客戶原獲得之分配額將不予計算。若客戶已經領取希望分配額,本公司有權請求客戶返還。
10.2. 第三方因本服務相關問題,向客戶提出侵害該第三方之權利等客訴、主張、要求、請求、異議等(以下稱「客訴等」)時,客戶應自行負擔費用與負責處理解決該客訴等,因該客訴等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時,客戶應立即負責賠償所有損害。另外,由本公司處理解決該客訴等時,該處理解決所需所有費用由客戶負擔。
10.3. 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之損害以外,因本服務而對客戶所產生之所有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但當本服務相關之客戶與本公司之間所簽訂之契約屬日本消費者契約法規定之消費者契約(以下稱「消費者契約」)時,本公司將針對因本公司過失(除重大過失以外)所造成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或不法行為責任,在一般可能產生的損害範圍內,並以該客戶於該損害產生之月份因本服務所獲得之收益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0.4. 因本公司之重大過失,導致客戶產生損害,且本服務相關之客戶與本公司之間所簽訂之契約非日本消費者契約法規定之消費者契約時,本公司將在一般可能產生的損害範圍內,並以該客戶於該損害產生之月份因本服務所獲得之收益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禁止轉讓
11.1 客戶在未獲得本公司同意下,不得將本契約相關權利義務或契約上之地位轉讓給第三方、供其作擔保,或讓其繼承。
11.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之全部或一部轉讓給本公司之關係企業等第三方時,本公司得透過向客戶公布或通知,將本契約上之本公司之地位轉讓給該第三方,客戶不得異議。
12. 準據法及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其解釋。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或其相關事宜而產生之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糾紛,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制定日:2021年5月1 日制定
修訂日:2023年10月1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