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機構服務條款

 

本特約機構服務條款(下稱「本特約機構條款」)為下列當事人間具法律拘束力之合約:

 

一、  連加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21號18樓);及

 

二、  委任本公司提供本服務(定義如下)之任何網路/實體商店特約機構(下稱「特約機構」)。

 

 

本公司及特約機構分別稱為「一方」,合稱為「雙方」。

 

前言:

(一)    本特約機構條款係規範本公司提供予特約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下稱為「本服務」),以處理使用本公司提供之電子支付服務(下稱「電支服務」)之使用者及其他以掃描條碼(含QR code)或其他方式與本公司合作之買方(以下合稱「使用者」)因購買特約機構於其網路/實體商店(下稱「商店」)銷售之商品、服務及/或數位內容(下稱「商品與服務」)(下稱「交易」),而由使用者於其電支服務下之電子支付帳戶(下稱「電子支付帳戶」)中,選擇以信用卡、帳戶餘額及/或LINE POINTS(定義如下)對特約機構之付款(依此方式所支付之款項下稱為「交易金額」)。

 

(二)    本公司就本服務所涉及之代收轉付款項,係依本公司與金融機構或銀行簽訂之相關契約約定之支付指示辦理。

 

1.  申請、審核及開始使用

1.1     特約機構應依本公司制定之程序申請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得全權決定是否同意特約機構之申請,且得不揭露其審核程序。申請人就其申請未通過所生損失或損害,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請求。

 

1.2     為利推廣特約機構之服務,除政府標案或生活繳費類之特殊類型特約機構或經本公司另行同意外,特約機構瞭解並同意於申請成為本公司特約機構時,應同時申請成為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加網路」)依LINE Pay平台業者服務條款提供之金流服務(下稱「LINE Pay服務」)之合作店家,否則使用者將無法併同使用第10條之LINE POINTS折抵服務,而影響使用者之消費體驗。

 

1.3     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訊與資料,並應確保該資訊與資料之真實、完整與正確,如特約機構已成為連加網路提供LINE Pay服務之合作店家,茲同意本公司於審核特約機構之申請時,得使用特約機構先前提交予連加網路之資訊與資料:

 

1.3.1   特約機構代表人、負責人及事業經營者之詳細身分資訊與聯絡資訊;

 

1.3.2   特約機構擬透過商店進行之交易之範圍及目的;

 

1.3.3   特約機構就其業務營運所取得之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執照之資訊;

 

1.3.4   於商店販售/陳列之商品與服務之類型及說明;及

 

1.3.5   為供本公司確認或瞭解特約機構身分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實質受益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商業抄本、稅籍登記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實質受益人聲明書及其他本公司為符合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或本公司內部風險控管之條件,而向特約機構徵提之文件或資訊,以下合稱「特約機構身分資料」)。

 

1.4     本公司核准特約機構之申請後,特約機構得依本公司規定建立一組帳戶(下稱「服務帳戶」)及密碼以使用本服務。

 

1.5     於本特約機構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隨時向特約機構請求提供特約機構身分資料,特約機構不得拒絕。

 

1.6     特約機構依照第1.3條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或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

 

1.7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第1.3條之特約機構身分資料,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特約機構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2.  特約機構合約

2.1       本公司應依所適用之法令與相關約定(包括本特約機構條款及相關隱私權政策),以合理之注意義務及技術提供本服務。本公司並保留調整本服務相關一部或全部系統或功能之權利。

 

2.2       特約機構承認並同意,其僅有權使用本服務以收取透過(i)事先經本公司核准之信用卡;(ii)帳戶餘額及/或(iii)依LINE POINTS折抵服務所需支付之交易金額付款。

                 

2.2.1    特約機構同意,依法規規定就身分確認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特約機構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交易限額如下:

 

2.2.1.1    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雙方另行約定為準。

 

2.2.1.2    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特約機構實際需要及風險考量,提高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惟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2.2.2    特約機構於本公司有一個以上之服務帳戶時,各服務帳戶收款金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特約機構所持有之服務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2.2.3    本公司得視風險管理要求、特約機構營業狀況及每月收款金額,於必要時調整特約機構適用之申請收款額度及撥款週期,無須取得特約機構之同意。

 

2.3       特約機構承認並同意,任何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有關交易之權利及義務、交易之方法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與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商品與服務之退貨、換貨及退款)之關係,僅存在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本公司非交易當事人。與該等交易相關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均應由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依所適用之法令及約定予以處理。

 

2.4     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得記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交易之帳目等相關資訊。

 

2.5     本公司得檢視特約機構交易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要求特約機構提供相關資訊,特約機構應及時配合並確保所提交資訊之正確性與即時性。特約機構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應同時更新其於LINE Pay商店後台中所留存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時間、地址、電話等),且應隨時確保該資訊之正確性與即時性;如特約機構亦為連加網路提供LINE Pay服務之合作店家,茲同意本公司得將其所變更資料同步更新予連加網路。特約機構亦同意於好康地圖上揭露其前揭營業資訊。惟特約機構如擬變更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指於本特約機構條款之有效期間內,維持為本公司接受(i)以自身名義開立之帳戶;或(ii)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以其他非自身名義開立並經本公司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之帳戶,以下合稱「特約機構銀行帳戶」)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開立該帳戶之分行地點),應於LINE Pay商店後台申請更新特約機構銀行帳戶資訊,並於本公司核准並完成變更程序後始生效。

 

2.6     如特約機構及相應之使用者於本公司轉付相關交易金額予特約機構後,合意撤銷、取消或終止任何交易,或變更已購買之商品與服務或交易價格,特約機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與該撤銷、取消或終止任何交易相關,或與該變更相關之資訊,且如經本公司要求,特約機構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記載本公司所要求詳細資訊之退款單)。

 

2.7     本公司依法應對特約機構建立交易與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機制及定期查核(書面及實地查核)管理機制,且對特約機構每年進行實地查核比率扣除未請款者及小規模自然人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本公司並得會同收單機構對特約機構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實地抽核,查核紀錄至少保留兩年。

 

2.8     特約機構應建立內部資訊安全控管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考核,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9     特約機構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接受教育訓練(包括但不限於卡片授權訓練、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判斷與防止、消費爭議帳款處理)及法令宣導,並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人員之審查訓練及宣導。特約機構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收銀人員從事與本特約機構條款下交易相關之收銀工作。特約機構應與本公司協力避免違法、可疑或詐欺交易,並與本公司合作處理相關事務。

 

2.10   特約機構應依據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2.11    特約機構不得販售或提供妨害善良風俗或任何國家政策、法令及國際信用卡組織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亦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內之交易。

 

2.12    特約機構除有關儲值卡、禮券、票券、教學課程、娛樂服務、書報及雜誌等商品或服務交易外,不得販售任何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含會員、分次取貨、寄存貨品等)。

 

2.13    為符合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之規定,特約機構如為實體商店,則特約機構應依本公司之指示,於其營業場所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擺設或張貼本公司提供之與本公司及本服務相關之佈置物及輔銷品(包括但不限於QRcode立牌、貼紙、宣傳立牌、跳卡及海報等,以下合稱「佈置物」));特約機構如為網路商店,則特約機構應依本公司之指示,於其訂購商品與服務之網路頁面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提供,並供消費者選擇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交易支付服務以支付交易金額。如特約機構同時為實體商店及網路商店,則前述規定均應予以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行銷活動期間,特約機構應依照本公司之指示,於其營業場所或(及)其網路頁面明顯處揭露本公司所提供之行銷活動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輔助銷售材料及本公司合作夥伴之相關資訊等),且不得變更該資訊之任何部分。

 

2.13.1   特約機構應妥善保管與使用佈置物,不得將佈置物用於與履行本特約機構條款無關之目的。如特約機構(包括其員工及代理人)違反本2.13.1條之規定,特約機構除應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外,另應支付本公司新台幣二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2.14     特約機構應於其網站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及訂購網頁頁面上分別明確揭示下列事項:

 

2.14.1   網站:商品及服務之明確說明、退貨處理政策、供使用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連絡之明確服務窗口、交易幣別、商品是否有出口限制說明,及商品遞送方式。

 

2.14.2  訂購資訊頁面必要項目:特約機構之品牌名稱、網址、交易金額及日期、消費者姓名、收件者姓名、送達地址及電話、交易類別(購買或退貨)、交易號碼、購買之商品及服務項目、退貨處理政策(須註明至少有七天或其他法令規定所適用之「鑑賞期」)。

 

2.14.3  特約機構提供交易明細於使用者時,不得列印使用者之信用卡卡號。

 

2.14.4  特約機構所販售之商品屬於非實體商品者,交易明細收據中得不列示「送達地址及電話」,退貨處理政策得不註明「鑑賞期」,惟仍應於網頁上詳細說明退貨政策。

 

2.15     特約機構接受交易後,特約機構如允許使用者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時,應以原交易之支付方式辦理退款。例如,若使用者係以信用卡方式進行交易者,特約機構僅得以信用卡之退款流程辦理退款;若使用者係以帳戶餘額方式進行交易者,特約機構僅得以帳戶餘額之退款流程辦理退款。

 

2.16     特約機構接受信用卡進行簽帳交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2.16.1   特約機構應於確認使用者身分及交易狀況,且每筆交易均自本公司取得交易號碼後,始得完成交易。

 

2.16.2  特約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傳輸交易相關資訊時,必須符合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規格,並確保該交易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2.17     特約機構從事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交易前,應先行取得伺服器加密軟體,並於其網站或訂購網頁上之明顯適當位置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持卡人。前列伺服器加密軟體失效、被取消,或特約機構喪失從事相關業務依法所需之證照資格,或喪失本特約機構條款約定需具備之其他資格者,本特約機構條款於本公司之書面或電子通知送達特約機構時終止。

 

2.18    本公司將提供特約機構自行負擔設立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購物站及SSL認證等相關費用之指南,供特約機構負責設立網站及完成認證。

 

2.19    特約機構同意收單機構得依本公司及/或特約機構實際營運狀況設定各項風險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總請款金額、每筆授權交易最高金額、每卡號交易次數等),以利收單機構協助本公司及特約機構監控管理異常交易。

 

2.20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委託適當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或信用卡國際組織委託之適當機構、收單機構稽核人員或收單機構委託之適當機構依法令規定進行檢查或稽核時,特約機構應同意配合檢查或稽核,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報告,且需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2.21    特約機構同意提供相關資料供本公司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特約機構之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並將特約機構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公司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且同意本公司配合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特約商店(含特約機構)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

 

2.22    特約機構瞭解並同意,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定,將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全部交付信託時:

 

2.22.1  該信託之受益人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且本公司並不得使使用者或特約機構誤認該信託之受託人係為使用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2.22.2  本公司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信託之受託人(含受託人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且受託人於該信託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就其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受託人應負保密之責任。

 

 

3.  交易紀錄之妥善保管

3.1    特約機構與使用者間之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及交易號碼相關之電子訊息紀錄與LINE POINTS之折抵紀錄)及相關收據及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如於該期間發生任何爭議,本公司得隨時請求將相關資訊遞交至本公司進行驗證。如特約機構未於本公司通知送達後七日內將交易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進行驗證,特約機構應返還本公司就相關交易業已轉付予特約機構之金額,或本公司得將該等金額與本公司對特約機構之其他應付款項相抵銷。

 

3.2   特約機構承認並同意,特約機構未保留任何交易相關文件時,本公司所留存與該等交易相關之記錄應視為真實且正確。

 

3.3   特約機構如為實體商店,提供予使用者之簽帳單(如有)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特約機構名稱、卡別、卡號、交易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3.4   除應配合本公司依第3.1條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文件及單據,或於本公司要求時進行口頭或書面之說明外,特約機構並應依相關法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前述資料。

 

 

4.  帳戶資訊及付款程序

4.1   本公司為特約機構代理收付之實質交易款項,應存入本公司專用存款帳戶,並應與本公司自有營運資金分開存放。本公司應依特約機構與本公司約定之撥款週期,將交易金額扣除各項本公司應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合意之服務費用)後之款項,匯入特約機構銀行帳戶,銀行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4.1.1   第4.1條所定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係以第10.2條所定本公司向特約機構支付之該筆交易之全數交易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4.1.2   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以現金支付,並應將款項撥付至特約機構銀行帳戶。特約機構不得因特約機構銀行帳戶因故遭凍結、或列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撥付至任何特約機構銀行帳戶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4.2   特約機構依本特約機構條款應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及其相關稅賦(包括但不限於加值型營業稅與其他稅捐),應由特約機構支付或負擔。

 

4.3   特約機構應妥善保管服務帳戶及密碼,並為其所有與服務帳戶有關之行為負責,該帳戶不得被轉讓、贈與或繼承。

 

4.4   特約機構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將記錄特約機構於LINE Pay商店後台之操作,縱該等操作無效亦同。特約機構得透過LINE Pay商店後台查詢其服務帳戶下之交易紀錄。特約機構發現錯誤紀錄者,得請求本公司提供系爭金額之收款或付款指示紀錄。特約機構瞭解並同意,於本公司依特約機構指示轉付其指定之金額至特約機構銀行帳戶,且經本公司合作之金融機構確認已收受該等金額後,視為本公司已履行其依本特約機構條款所負之付款義務。特約機構就該等付款有任何疑問者,應向特約機構銀行帳戶開立之金融機構進行查詢。

 

 

5.  退款作業及退款準備金

5.1    為保障交易安全,特約機構應與使用者約定消費退換貨方式及期限,使用者如依前開約定於約定期限內申請退換貨,特約機構不得故意延遲或拒絕。特約機構應依照本公司提供之退款方式進行退款,不得以現金退還,若特約機構未以本條指定方式退款或故意延遲退款而因此發生爭議,特約機構應自行處理,與本公司無涉。

 

5.2   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參酌特約機構代收轉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通知特約機構並經合意提存退款準備金至專用存款帳戶。特約機構得選擇以虛擬帳號匯款之方式,或自待撥款金額保留數額之方式提存退款準備金。

 

5.2.1    若特約機構選擇以虛擬帳號匯款之方式提存退款準備金,特約機構須就每次匯款,於LINE Pay商店後台指定金額,產生當次之虛擬帳號,並於虛擬帳號之時效內匯入款項。

 

5.2.2    若特約機構選擇以設定自待撥款金額保留數額之方式提存退款準備金,僅須為一次性設定,於日後將自動依特約機構之設定自待撥款金額中扣除,提存為退款準備金。

 

5.2.3    本公司並未提供特約機構得自行從LINE Pay商店後台提領退款準備金餘額,惟如特約機構有正當理由(例如:終止本特約機構條款),本公司得依特約機構之需求,協助其將退款準備金餘額提領回特約機構銀行帳戶。

 

5.3    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辦理使用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本公司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收轉付款項扣除就該代收轉付款項之各項本公司應收費用後之餘額」辦理退款,若退款金額仍有不足時,再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惟若退款金額仍有不足,特約機構同意該筆退款作業視為失敗,本公司並不會辦理退款。

 

5.4    若特約機構無退款準備金亦無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收轉付款項餘額,使用者之退款作業視為失敗。特約機構應透過LINE Pay商店後台的虛擬帳號功能,盡速將退款準備金存入專用存款帳戶,方得再次申請退款,並於通過系統檢核後才會成功完成退款作業。若因此發生爭議,特約機構應自行處理,與本公司無涉。

 

5.5     第5.3條所指退款金額係指包含使用LINE POINTS折抵之全額,即「信用卡+LINE POINTS」或「帳戶餘額+LINE POINTS」的金額。

 

 

6. 使用者之公平待遇

6.1     特約機構應平等對待所有使用者。特約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就交易收取額外的服務費用,亦不得對單一購買設定任何金額上限或下限。

 

6.2    特約機構不得透過增加使用者應付之交易價格或其他方式轉嫁特約機構應負擔之服務費用或相關費用,特約機構亦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增加使用者應付之交易價格。

 

6.3    特約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拒絕使用者參加或使用本公司提供之各項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支服務)及優惠活動。

 

6.4    如特約機構違反第6.1條或第6.2條,應立即將額外費用返還予使用者,並就本公司因此所受損害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特約機構違反第6.3條,除就本公司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外,特約機構應另支付本公司新台幣二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7. 廠商代碼或刷卡設備

7.1     分派予特約機構之廠商代碼(包括但不限於Channel ID、Secret Key與White IP)或刷卡設備,係由本公司所有且係供特約機構使用本服務之用,特約機構不得提供他人或向他人借入,亦不得基於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以外之目的為使用。

 

7.2    特約機構應避免刷卡設備遭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8. 信用卡或帳戶餘額代收轉付服務之使用條件

8.1  符合本公司條件之特約機構,得就使用者於其商店進行交易以信用卡或帳戶餘額支付之款項申請代收轉付服務。

 

8.2    特約機構接受使用者透過本服務支付交易金額者,就單一使用者之整體交易金額僅得取得一個交易號碼,並透過本服務對交易金額請求一次性給付。特約機構不得將單一交易分為二個以上之交易(即拆單交易),或針對交易之個別部分分別取得交易號碼。特約機構不得使用本服務進行任何違法交易、於未實際銷售商品與服務時簽署信用卡簽單、取得任何現金預付款、進行任何詐騙融資交易、進行無實際交易之資金傳輸、為使用者先行墊付任何商品與服務費用,再向本公司請款、虛假交易換取現金,或進行其他不當方式之交易。

 

8.3   如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交易係具有遞延性質之交易者,特約機構應取得本公司之同意。倘特約機構未經本公司同意而進行遞延性交易,本公司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及授權事宜,並得保留該部分款項,如交易相關款項業已支付予特約機構,特約機構應返還該等金額予本公司。特約機構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與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取得足額之履約保證(包括交付信託),且應揭露該等履約保證(包括交付信託)之資訊予使用者(即遞延性交易之買方)。

 

8.4  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國內外結算機構,得於特定情形(不論該信用卡是否業已經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國內外結算機構驗證或認證)拒絕支付交易金額,或向本公司要求償還先前已結算或已向特約機構支付之交易金額(下稱「拒付款項」)。於此情形,本公司得不向特約機構支付交易金額;如交易金額業已支付予特約機構,特約機構應無條件返還該交易金額予本公司。

 

8.4.1   拒付款項構成特約機構對本公司之立即債務,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方式要求特約機構償還全額拒付款項及任何其他本公司因該等拒付款項所生或與之相關之成本、費用及債務(下稱「拒付款項成本」)。

 

8.4.2   拒付款項於相關交易之交易日後經過相當期間始發生時,無論本特約機構條款是否已終止,本公司得要求特約機構償還於本特約機構條款有效期間內所產生、與交易相關之一切拒付款項及拒付款項成本。

 

8.5    如法院、主管機關、國際組織、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指定銀行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為從事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活動之可疑或高風險商店,或本公司認為特約機構為可疑或高風險商店,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即暫停對特約機構銀行帳戶支付所有款項,並暫停特約機構使用本服務或向本公司請款之授權。通知人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特約機構可能並非可疑或高風險商店,並通知本公司其認定結果後,本公司應回復特約機構向本公司申請收取信用卡或帳戶餘額付款之權利(該等付款係使用者就其於相關商店所為之商品與服務交易所為之給付)。惟特約機構不得就本公司於暫停向特約機構銀行帳戶付款期間之款項金額,向本公司請求任何利息或其他賠償。

 

8.6   特約機構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8.7   特約機構發行禮券時,應對其電子儲值型禮券有適當之餘額揭露方式,俾利消費者知悉其禮券餘額。

 

 

9.     跨機構共用平台購物服務特別約定

9.1   若特約機構申請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跨機構共用平台購物服務(下稱「TWQR購物服務」),特約機構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9.1.1  TWQR購物服務:係指本公司以外之其他跨機構業者使用者向本公司之特約機構購買商品與服務時,以跨機構業者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透過「QR Code 共通支付標準 (TWQR)」付款予本公司之特約機構。

 

9.1.2   跨機構業者名單應依TWQR官方網站(https://www.twqr.com.tw/)公告之名單為準。

 

9.1.3   特約機構申請TWQR購物服務經本公司審查通過後,本服務將新增透過跨機構業者提供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執行相關QR Code支付。

 

9.1.4   依特約機構實際使用TWQR購物服務情境,本公司應提供TWQR購物服務資訊介接及管理系統,接受特約機構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特約機構憑本公司回傳之相關成功交易訊息,進行後續商品交付或服務提供予消費者。

 

9.1.5   依特約機構實際使用TWQR購物服務情境,特約機構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技術文件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測試期間產生任何成本均由特約機構負擔。

 

9.1.6   本公司依TWQR購物服務之交易訊息資料,辦理與特約機構間對帳、核銷作業;並再依照約定日期,將交易金額扣除手續費用撥入特約機構銀行帳戶,並提供相關撥款資料供核對。

 

9.1.7   特約機構就TWQR購物服務與消費者間之退款爭議,應由特約機構與消費者溝通處理,但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9.1.8   特約機構應標識由本公司提供TWQR購物服務之商標或識別,非因履行TWQR購物服務目的而需要使用前述商標或識別時,特約機構應經該商標或識別之所有權者事前許可,前揭許可亦不構成任何形式之權利義務轉讓。

 

9.1.9    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因提供TWQR購物服務作業需要,將特約機構之商店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及營業電話等特約機構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 LINE POINTS折抵服務

10.1    特約機構同意使用者以信用卡或帳戶餘額支付交易金額時,得併同使用LINE POINTS(指連加網路所發行,且由使用者依指定方式所無償取得之虛擬點數)折抵交易金額,該折抵交易金額之折抵率(即一點LINE POINTS可折抵之新臺幣交易金額)、上限及其他使用方式,需符合連加網路所制定與公布之所有使用條款與準則。

 

10.2    除特約機構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依前項規定使用LINE POINTS折抵交易金額後,本公司仍應向特約機構支付使用者進行該筆交易之全數交易金額。

 

 

11. 智慧財產權

11.1   本特約機構條款之約定不構成本服務中所含或與之有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之授權。所有智慧財產權仍歸屬於本公司及其授權人。特約機構瞭解且同意,LINE角色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或連結至本服務之角色(指為記載抽象概念而創造,以外形、個性及其他特色命名與識別,並歸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所有之藝術作品)以及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之設計(指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提供或開發之資料、圖稿、素描、視覺設計、視覺元素、圖形設計、圖示、照片、文字、概念及其他創作內容)與標誌(指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之標誌、商標、營業名稱、識別標章/特性、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使用之其他相當項目(無論為已註冊、未註冊或印刷、電子格式,連同相關翻譯、調整、衍生、合併、應用、註冊及更新),以及所附隨之商譽)(以下合稱「本公司授權財產」),均由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保留一切相關權利、所有權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非經本公司或相關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特約機構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使用本公司授權財產,或以貶損本公司授權財產之任何方式使用或處置本服務或本公司為本特約機構條款之目的所提供之素材與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佈置物)。

 

11.2   特約機構同意授予本公司及本服務相關之合作機構非專屬、不可轉讓、免權利金、可終止之有限權利,於本特約機構條款有效期間,得於國內外為提供或推廣本服務或履行本特約機構條款之目的範圍內,散布、展示或以任何方式使用特約機構提供予本公司之設計(包括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及/或其關係企業提供或開發之資料、圖稿、素描、視覺設計、視覺元素、圖形設計、圖示、照片、文字、影片、概念、行銷/銷售須知及其他創作內容)及標誌(包括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及/或其關係企業之標誌、商標、營業名稱、營業資訊、識別標章/特性或特約機構使用之其他相當項目)。

 

11.3   特約機構茲此聲明及保證其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設計及標誌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12. 保密義務

12.1   本條約定之機密資訊之定義如下:

 

12.1.1  本特約機構條款及其所載條款內容;

 

12.1.2  一方(下稱「揭露方」)提供他方(下稱「收受方」)與本服務有關且未經公開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雙方討論內容、行銷及促銷計畫或其他產品或資料、研究資訊及分析、營業秘密、事業發展與行銷策略、銷售數據、組織安排、事業計畫、與第三方之契約、客戶清單、財務數據、有關或內含於揭露方財務狀況及資產或負債之資訊及揭露方其他營運資訊);

 

12.1.3   由揭露方提供予收受方之個人資料;及

 

12.1.4   因使用者購買商品與服務,或因使用信用卡所取得有關該使用者之一切資料。

 

12.2   收受方就機密資訊需予保密,並應採取合理之方式避免未經授權之揭露或使用。非經揭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與適當履行本特約機構條款無關之目的或揭露予他人。

 

12.3   第12.2條於下列資訊不適用之:

 

12.3.1   非因收受方之行為或參與而屬於或成為公開資訊之資訊;

 

12.3.2   收受方自不受揭露方保密義務所拘束之第三方取得之資訊;

 

12.3.3   於自揭露方取得機密資訊前,由收受方獨立研發,且未接觸或使用揭露方機密資訊,並有收受方書面紀錄證明之資訊;

 

12.3.4   依法令應揭露之資訊。惟收受方就揭露之形式與內容,應事先取得揭露方之書面同意,且揭露程度以法定之必要程度為限。收受方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該資訊之收受方承諾依據與本特約機構條款相類似之規定維持該資訊之機密性;及

 

12.3.5   依法院、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指定銀行之命令或指示而揭露,或與雙方間法律程序有關之機密資訊;及

 

12.3.6   於符合本條及第13條之前提下,本公司得依其商業需要,使用特約機構登記於本公司之資訊

 

12.4       收受方承認並同意,本條之違反將使揭露方遭受無法以金錢賠償之方式回復之損害,揭露方並得以強制執行或具其他相同效果之方式於任何法院提起救濟。

 

 

13. 個人資料

13.1   有關個人資料之定義、蒐集、處理與利用,雙方應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規範(下稱「個資法令」)。

 

13.2   就揭露方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下稱「相關個人資料」),不論是否與本服務有關,收受方應遵守並確保其可能接觸到相關個人資料之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遵守個資法令。揭露方為符合個資法令,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收受方其應遵守之相關要求。

 

13.3   收受方知悉有關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自費通知揭露方,並配合揭露方進行調查與改正:

 

13.3.1   違反本特約機構條款或有違反之虞;

 

13.3.2   相關個人資料即將或已被未經授權者揭露或取得;

 

13.3.3   揭露方有遭致任何法律上請求之情事或可能;或

 

13.3.4   對揭露方有不利影響者。

 

13.4  揭露方應確保就其所提供予收受方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與本服務有關,已依個資法令自每一相關個人取得必要之同意。

 

 

14. 爭議處理

14.1   特約機構應就其與使用者間之交易所生之任何申訴及爭議,建立與其他付款方式相等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本公司收受使用者之投訴或爭議通知,並轉由特約機構協調處理時,特約機構不得拒絕。

 

14.1.1  特約機構應建立客戶服務管道,並於其官網、APP首頁或營業處所公告之。

 

14.2   如特約機構與使用者間之交易使用本服務付款,而特約機構與使用者間發生任何爭議或主張,雙方應以第3條所定之交易相關文件作為唯一事實依據。如雙方所持有之紀錄有歧異,應依雙方各自持有之資訊共同調查之,並據此為適當調整。

 

14.3   使用者就同一筆交易重複支付價款時,不論是否與本服務相關,特約機構應將溢付款項退還予該使用者,且就該使用者因該溢付款項所提出之相關請求,特約機構應全數賠償本公司,並避免本公司受有任何該類請求之損害。

 

14.4   本公司於轉付相關交易金額予特約機構前,如自法院、其他主管機關或使用者收受任何與交易金額付款爭議有關之通知,本公司得保留對特約機構之應付帳款。

 

14.5    特約機構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並無向其支付交易金額之義務,系爭交易金額業已轉付予特約機構者,特約機構應即返還予本公司,本公司並得自對特約機構之其他應付帳款中扣除該筆應返還之款項:

 

14.5.1  使用者未受領所購買之商品與服務,或使用者對該等商品與服務發生爭議、拒絕付款或主張補償;

 

14.5.2  特約機構違反本特約機構條款,或該交易經金融機構通知為高風險、違法、可疑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14.5.3  特約機構為其他商店或個人進行交易,或以本服務以外的方法,向本公司結算及請求付款;或

 

14.5.4  特約機構提交予本服務處理及結算之交易,屬特約機構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以外或特約機構未通知本公司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現金貸款。

 

14.6  如特約機構與使用者間因交易發生爭議時,本公司將協助釐清爭議,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實質交易爭議時,應由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15. 保證/賠償/責任

15.1   因下列情形所致或與之相關,致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經理人、董事、代理人、合夥人、員工(以下合稱「受償人」)遭受或可能遭受之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法律費用),特約機構同意提供受償人防禦及賠償,並令受償人免於損害:

 

15.1.1  特約機構、其員工或代理人違反本特約機構條款及其附件;

 

15.1.2  因商店銷售商品與服務所生之交易支付,而由使用者、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指定銀行、任何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起之任何主張,且不論本公司是否已經由本服務處理或移轉該支付予特約機構;

 

15.1.3   任何經由特約機構之商店所作成之商品與服務交易(包括詐欺交易);

 

15.1.4   特約機構與使用者間之其他約定,惟因本公司之過失或違反本特約機構條款所致者,不在此限。

 

15.2      就使用者、信用卡發卡機構、指定銀行或其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起之主張,本公司得單獨決定爭端處理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和解)。

 

15.3      就本服務及本服務網站之內容,本公司及受償人並未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保證或承諾。於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並明示排除下列責任:

 

15.3.1    任何聲明、保證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與正確性、可靠性、適銷性、滿意度、品質、適於特定目的及適法性相關者);及

 

15.3.2    特約機構或以其名義或透過其提出請求之第三方,就特約機構因利用本服務所生或與其相關之所失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或營業機會、商譽、收入、利潤、資料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損失)。

 

15.4  因下列情形所生之損失,第15.3條不適用之:

 

15.4.1  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人身傷亡;或

 

15.4.2  本公司之不實陳述。

 

15.5   本公司之責任上限,無論其發生原因或是否與本特約機構條款及其附件相關,應以本公司於相關責任第一次發生前之十二個月內,基於交易或本服務而自特約機構收取之服務費用總額為上限。

 

 

16. 期間與終止

16.1   本特約機構條款自特約機構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利用本服務之日起生效,並於一方依本特約機構條款之規定終止本特約機構條款時失其效力。

 

16.2  任一方得於一完整日曆月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特約機構條款,惟本特約機構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特約機構於本特約機構條款生效後之第一次交易日(不包括基於測試目的所為之交易)起十二個月內,不得為終止通知。

 

16.3   本公司拒絕特約機構依第1.1條所為申請時,本特約機構條款於本公司之書面或電子通知送達特約機構時終止。

 

16.4   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立即暫停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或終止本特約機構條款或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特約機構:

 

16.4.1   特約機構違反本特約機構條款,情節重大者;

 

16.4.2  特約機構未於付款到期日給付依本特約機構條款應給付之金額;

 

16.4.3  本公司認為退款及/或拒付款項之金額有不合理之情事者;

 

16.4.4  特約機構所提供之商品與服務,與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所揭露者有歧異,情節重大者;

 

16.4.5  特約機構輸入、輸出或提供妨害善良風俗或任何國家政策、法令及國際信用卡組織所禁止之商品或服務;

 

16.4.6  特約機構輸入、輸出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

 

16.4.7  特約機構之財務或營運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陷於無清償能力、進行清算、停止營業、申請破產或解散、票債信不良,遭其他金融機構通報不法或不良債信、受法院或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業務性質或其提供予使用者之商品與服務所生變更,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16.4.8  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業務關係,經本公司認定有增加本公司損失或債務之風險者;

 

16.4.9   特約機構或與其相關之業務或業務行為(包括交易行為及個人活動),經本公司認定,對本公司之聲譽或業務有重大不利影響者;

 

16.4.10  一方提出與本特約機構條款有關之請求或訴訟,或有提出之虞者;

 

16.4.11   第三方對本公司提出請求,而該請求係因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關係所生者;

 

16.4.12   依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指定銀行、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之請求者;

 

16.4.13   特約機構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協助使用者或自行將LINE POINTS兌為現金;

 

16.4.14   特約機構連續90日以上未進行任何交易;

 

16.4.15    特約機構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他人;

 

16.4.16    特約機構營業相關之執照、核准,或公司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

 

16.4.17    特約機構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或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或

 

16.4.18   有相當事證足認特約機構利用服務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17.  終止效果

17.1    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於本特約機構條款終止時立即終止,惟:

 

17.1.1  第2.6條、第4.1條、第4.2條、第8.4條、第11條至第18條規定不因本特約機構條款之終止失其效力;及

 

17.1.2  本特約機構條款終止前已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在此限。

 

17.2    本特約機構條款終止時,特約機構應立即向本公司申請取消服務帳戶,並給付其依本特約機構條款應給付之款項,本公司並得依第8.3條、第8.4條及第14條之規定就該款項予以扣留及取償。

 

17.3    本特約機構條款終止時,特約機構應依照本公司之指示,儘速移除佈置物,並於終止後7個工作日內,將佈置物寄送至本公司指定之地址,寄送之費用應由特約機構負擔。

 

 

18.  一般條款

18.1   完整合意。本特約機構條款及其附件為雙方就本特約機構條款所定事項之完整、最終及唯一之合意及瞭解,雙方於本特約機構條款生效前所為書面或口頭約定與處置,失其效力。

 

18.2   修訂與修改。

18.2.1 本公司得隨時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特約機構或公告於LINE Pay商店後台之通知欄位有關本特約機構條款之修訂。特約機構不同意該修訂時,應於該修訂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提出異議或終止本特約機構條款。特約機構於修訂生效後繼續利用本服務者,視為已同意該修訂。

 

18.2.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特約機構不得修訂、修改或變更本特約機構條款之一部或全部。

 

18.3  可分割性。本特約機構條款之一部依法被認定有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之情形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該條款之適用將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執行。

 

18.4  轉讓。本特約機構條款及本公司據此所負擔之權利及義務,得於本公司事前通知特約機構後讓與第三方,且對本公司之繼受人及受讓人發生效力,特約機構應予配合。本特約機構條款及特約機構據此所負擔之權利及義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委任或讓與第三人。

 

18.5  通知方式。除本特約機構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依本特約機構條款對特約機構所為之通知應以專人送達或以郵寄、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送達於特約機構最後提供予本公司之聯絡資訊,並於下列情形視為已送達:(i)以專人送達者,於送達相關地址時;(ii)以郵寄為之者,於投遞後二日;(iii)以電子郵件為之者,於發送後一個工作日,惟發送人收受傳送失敗之通知者,不在此限;及(iv)以傳真為之者,於特約機構收受完整且可讀之複本時。

 

18.6  非拋棄。本公司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於本特約機構條款下所生之任何權利,不視為對該等權利之拋棄。

 

18.7  第三人權利。非雙方之第三方不得行使本特約機構條款之規定。

 

18.8  合約翻譯。本特約機構條款之任何翻譯版本(若有),均僅係為便利特約機構所作成,不構成本特約機構條款之修訂。如本特約機構條款之中文版與其他非中文之版本有歧異,應以中文版為準。

 

18.9  準據法及管轄權。本特約機構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特約機構同意,除法律或另有約定外,因本特約機構條款所生或相關之請求或爭議,應依據中華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提付仲裁。仲裁程序應以中文為之,並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進行。

 

18.10 誠信經營條款。為確保雙方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並促使雙方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特約機構同意如下:

 

18.10.1   特約機構及特約機構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履行輔助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以下合稱「成員」)於協商、簽署或執行本特約機構條款時,不得直接、間接或以任何方式,對本公司、本公司的成員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佣金、疏通費、仲介費、後謝金、餽贈、禮物、招待等),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或不法之行為。

 

18.10.2   特約機構知悉特約機構的成員違反前述規定時,應立即據實將該等人員之身分、該等人員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之方式、不正當利益之金額或內容等資訊告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本公司調查。

 

18.10.3    如特約機構違反本特約機構條款第18.10條之約定,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本特約機構條款,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向特約機構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且得自本公司於本特約機構條款應給付予特約機構之任何款項中如數扣除。

 

18.11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特約機構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方處理。

 

18.12  版本。本特約機構條款之最新版本係於2025年10月24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