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LINE Pay平台業者服務條款(下稱「本平台業者條款」)為下列當事人間具法律拘束力之合約:
一、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統一編號為24941093(下稱「本公司」);及
前言:
(一) 本平台業者條款係規範本公司提供予平台業者之(i)信用卡(包含借記卡(debit card))(下稱「信用卡」)認證服務,及(ii)付款之代收轉付服務(以下合稱為「本服務」),以處理LINE Pay使用者及其他以掃描條碼(含QR code)或其他方式與本公司合作之買方(以下合稱「LINE Pay使用者」)因購買平台業者於其網路/實體商店平台(下稱「平台」)銷售之商品、服務及/或數位內容(下稱「商品與服務」)(下稱「交易」),而以信用卡或LINE POINTS(定義如下)對平台業者之付款(依此方式所支付之款項下稱為「交易金額」)。
1. 申請、審核及開始使用
1.1 平台業者得依本公司制定之程序申請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得全權決定是否同意平台業者之申請,且得不揭露其審核程序。申請人就其申請未通過所生損失或損害,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請求。
1.2 平台業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訊與資料,並應確保該資訊與資料之真實、完整與正確資訊:
1.2.1 平台業者代表人、負責人及事業經營者之詳細身分資訊與聯絡資訊;
1.2.2 平台業者擬透過平台進行之交易之範圍及目的;
1.2.3 平台業者就其業務營運所取得之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執照之資訊;
1.2.4 於平台販售/陳列之商品與服務之類型及說明;及
1.2.5 為供本公司確認或瞭解平台業者身份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質受益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商業抄本、稅籍登記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實質受益人聲明書及其他本公司為符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或本公司內部風險控管之條件,而向平台業者徵提之文件或資訊,以下合稱「平台業者身份資料」)。
1.3 本公司核准平台業者之申請後,平台業者得依本公司規定建立一組帳戶(下稱「服務帳戶」)及密碼以使用本服務。
1.4 於本平台業者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隨時向平台業者請求提供平台業者身份資料,平台業者不得拒絕。
1.5 平台業者依照第1.2條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或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
2. 平台業者合約
2.1 本公司應依所適用之法令與相關約定(包括LINE Pay一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以合理之注意義務及技術提供本服務。本公司並保留調整本服務相關一部或全部系統或功能之權利。
2.2 平台業者承認並同意,其僅有權使用本服務以收取透過(i)事先經本公司核准之信用卡;及/或(ii)依LINE POINTS折抵服務所需支付之交易金額付款。
2.3 平台業者承認並同意,任何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間有關交易之權利及義務、交易之方法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與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商品與服務之退貨、換貨及退款)之關係,僅存在於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間,本公司非交易當事人。與該等交易相關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均應由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依所適用之法令及約定予以處理。本公司僅依所適用之法令、本平台業者條款及LINE Pay一般條款,於交易金額以信用卡支付時負責信用卡之驗證,及就LINE Pay使用者應支付平台業者之交易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提供代收轉付服務。
2.4 平台業者同意,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得記錄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間交易之帳目等相關資訊。
2.5 本公司得檢視平台業者交易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要求平台業者提供相關資訊,平台業者應及時配合並確保所提交資訊之正確性與即時性。平台業者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應同時更新其於本公司提供之管理介面中所留存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時間、地址、電話等),且應隨時確保該資訊之正確性與即時性。平台業者亦同意於LINE Pay合作通路列表及地圖上揭露其前揭營業資訊。惟平台業者如擬變更平台業者銀行帳戶(於本平台業者條款之有效期間內,維持為本公司接受並以自身名義開立之帳戶)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開立該帳戶之分行地點),應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本公司完成變更程序後始生效。
2.6 如平台業者及相應之LINE Pay使用者於本公司轉付相關交易金額予平台業者後,合意撤銷、取消或終止任何交易,或變更已購買之商品與服務或交易價格,平台業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與該撤銷、取消或終止任何交易相關,或與該變更相關之資訊,且如經本公司要求,平台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記載本公司所要求詳細資訊之退款單)。
2.7 本公司依法得對平台業者建立交易與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機制及定期查核(書面及實地查核)管理機制,且對平台業者每年進行實地查核比率扣除未請款者及小規模自然人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本公司並得會同收單機構對平台業者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實地抽核,查核紀錄至少保留兩年。
2.8 平台業者應建立內部資訊安全控管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考核,如有履行不能、履行困難或履行困難之虞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9 平台業者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接受教育訓練(包括但不限於卡片授權訓練)及法令宣導,並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人員之審查訓練及宣導。平台業者應與本公司協力避免違法、可疑或詐欺交易,並與本公司合作處理相關事務。
2.10 平台業者應依據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2.11 平台業者不得販售或提供妨害善良風俗或任何國家政策、法令及國際信用卡組織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亦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2.12 平台業者除有關儲值卡、禮券、票券、教學課程、娛樂服務、書報及雜誌等商品或服務交易外,不得販售任何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含會員、分次取貨、寄存貨品等)。
2.13 為符合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之規定,平台業者如為實體商店,則平台業者應依本公司之指示,於其營業場所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擺設或張貼本公司提供之LINE Pay QRcode立牌或POS立牌貼紙等);平台業者如為網路商店,則平台業者應依本公司之指示,於其訂購商品與服務之網路頁面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提供,並供消費者選擇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交易支付服務以支付交易金額。如平台業者同時為實體商店及網路商店,則前述規定均應予以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行銷活動期間,平台業者應依照本公司之指示,於其營業場所或(及)其網路頁面明顯處揭露本公司所提供之行銷活動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輔助銷售材料及本公司合作夥伴之相關資訊等),且不得變更該資訊之任何部分。
2.14 平台業者應於其網站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及訂購網頁頁面上分別明確揭示下列事項:
2.14.1 網站:商品及服務之明確說明、退貨處理政策、供持卡人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連絡之明確服務窗口、交易幣別、商品是否有出口限制說明,及商品遞送方式。
2.14.2 訂購資訊頁面必要項目:平台業者之品牌名稱、網址、交易金額及日期、消費者姓名、收件者姓名、送達地址及電話、交易類別(購買或退貨)、交易授權碼、購買之商品及服務項目、退貨處理政策(須註明至少有七天或其他法令規定所適用之「鑑賞期」)。
2.14.3 平台業者提供交易明細於LINE Pay使用者時,不得列印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
2.14.4 平台業者所販售之商品屬於非實體商品者,交易明細收據中得不列示「送達地址及電話」,退貨處理政策得不註明「鑑賞期」,惟仍應於網頁上詳細說明退貨政策。
2.15 平台業者接受信用卡進行簽帳交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2.15.1 平台業者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時,應以信用卡退款交易之方式辦理退款。
2.15.2 平台業者應於收單機構對持卡人身份及交易狀況確認手續完成,且每筆交易均於本公司取得收單機構授權碼後,始得完成交易。
2.15.3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收受信用卡持卡人傳輸交易之訊息時,應於交易完成前,依照收單機構指示及提供之操作規範,將持卡人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予收單機構,且前述資料必須符合國際組織公佈、收單機構提供之交易規格。
2.16 平台業者從事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交易前,應先行取得伺服器加密軟體,並於其網站或訂購網頁上之明顯適當位置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持卡人。前列伺服器加密軟體失效、被取消,或平台業者喪失從事相關業務依法所需之證照資格,或喪失本平台業者條款約定需具備之其他資格者,本平台業者條款於本公司之書面或電子通知送達平台業者時終止。
2.17 本公司將提供平台業者自行負擔設立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購物站及SSL認證等相關費用之指南,供平台業者負責設立網站及完成認證。
2.18 平台業者同意收單機構得依本公司及/或平台業者實際營運狀況設定各項風險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總請款金額、每筆授權交易最高金額、每卡號交易次數等),以利收單機構協助本公司及平台業者監控管理異常交易。
2.19 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委託適當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或信用卡國際組織委託之適當機構、收單機構稽核人員或收單機構委託之適當機構依法令規定進行檢查或稽核時,平台業者應同意配合檢查或稽核,並提供相關資料及報告,且需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2.20 平台業者同意提供相關資料供本公司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配合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特約商店(含平台業者)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
3. 交易紀錄之妥善保管
3.1 平台業者與LINE Pay使用者間之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交易、交易授權碼及交易號碼相關之電子訊息紀錄與LINE POINTS之折抵紀錄)及相關收據及憑證,應至少保存十三個月。如於該期間發生任何爭議,本公司得隨時請求將相關資訊遞交至本公司進行驗證。如平台業者未於本公司通知送達後七日內將交易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進行驗證,平台業者應返還本公司就相關交易業已轉付予平台業者之金額,或本公司得將該等金額與本公司對平台業者之其他應付款項相抵銷。
3.2 平台業者承認並同意,平台業者未保留任何交易相關文件時,本公司所留存與該等交易相關之記錄應視為真實且正確。
3.3 平台業者如為實體商店,提供予LINE Pay使用者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平台業者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4. 帳戶資訊及付款程序
4.1 平台業者與LINE Pay使用者間透過相關平台交易所生及應給付平台業者之代收轉付交易金額,應存入本公司之獨立銀行帳戶,並應與本公司自有營運資金分開存放。本公司應於LINE Pay使用者取得商品或獲得服務且平台業者之商品與服務之鑑賞期間(如有)結束後,扣除各項應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合意之服務費用)後,將平台業者應收之交易金額匯入第2.5條所定之平台業者銀行帳戶。
4.1.1 第4.1條所定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係以第7A.2條所定本公司向平台業者支付之該筆交易之全數交易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4.2 本公司轉付相關交易金額予平台業者銀行帳戶之匯款手續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平台業者依本平台業者條款應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及其相關稅賦(包括但不限於加值型營業稅與其他稅捐),應由平台業者支付或負擔。
4.3平台業者應為其所有與服務帳戶有關之行為負責,該帳戶不得被轉讓、贈與或繼承。
4.4 平台業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將記錄平台業者之銀行服務操作,縱該等操作無效亦同。平台業者得透過本公司提供之管理介面查詢其服務帳戶下之交易紀錄。平台業者發現錯誤紀錄者,得請求本公司提供系爭金額之收款或付款指示紀錄。平台業者瞭解並同意,於本公司依平台業者指示轉付其指定之金額至平台業者銀行帳戶,且經本公司合作之金融機構確認已收受該等金額後,視為本公司已履行其依本平台業者條款所負之付款義務。平台業者就該等付款有任何疑問者,應向平台業者銀行帳戶開立之金融機構進行查詢。
5. LINE Pay使用者之公平待遇
5.1 平台業者應平等對待所有使用LINE Pay服務之LINE Pay使用者。平台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就交易收取額外的服務費用,亦不得對單一購買設定任何金額上限或下限。
5.2 平台業者不得透過增加LINE Pay使用者應付之交易價格或其他方式轉嫁平台業者應負擔之服務費用或相關費用,平台業者亦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增加LINE Pay使用者應付之交易價格。
5.3 平台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拒絕其購買者參加或使用本公司提供之各項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LINE Pay服務)及優惠活動。
5.4 如平台業者違反第5.1條或第5.2條,應立即將額外費用返還予LINE Pay使用者,並就本公司因此所受損害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平台業者違反第5.3條,除就本公司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外,平台業者應另支付本公司新台幣二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6. 廠商代碼或刷卡設備
6.1 分派予平台業者之廠商代碼(包括但不限於Channel ID、Secret Key與White IP) 或刷卡設備,係由本公司所有且係供平台業者使用本服務之用,平台業者不得提供他人或向他人借入,亦不得基於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以外之目的為使用。
6.2 平台業者應避免刷卡設備遭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7. 信用卡代收轉付服務之使用條件
7.1 符合本公司條件之平台業者,得就LINE Pay使用者於其平台進行交易以信用卡支付之款項申請代收轉付服務。
7.2 平台業者接受LINE Pay使用者透過本服務以信用卡支付交易金額之線上付款者,就單一LINE Pay使用者之整體交易金額僅得取得一個授權碼,並透過本服務對交易金額請求一次性給付。平台業者不得將單一交易分為二個以上之信用卡交易,或針對交易之個別部分分別取得授權碼。平台業者不得使用本服務進行任何違法交易、於未實際於平台銷售商品與服務時簽署信用卡簽單、取得任何現金預付款、進行任何詐騙融資交易、進行無實際交易之資金傳輸、或先為LINE Pay使用者墊付任何商品與服務費用再透過本公司向信用卡發卡銀行(下稱「信用卡發卡機構」)請款。
7.3 如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之交易係具有遞延性質之交易者,平台業者應取得本公司之同意。倘平台業者未經本公司同意而進行遞延性交易,本公司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及授權事宜,並得保留該部分款項,如交易金額業已支付予平台業者,平台業者應返還該等金額予本公司。平台業者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與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取得足額之履約保證(包括信託),且應揭露該等履約保證(包括信託)之資訊予LINE Pay使用者(即遞延性交易之買方)。
7.4 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國內外結算機構,得於特定情形(不論該信用卡是否業已經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國內外結算機構驗證或認證)拒絕支付交易金額,或向本公司要求償還先前已結算或已向平台業者支付之交易金額(下稱「拒付款項」)。於此情形,本公司得不向平台業者支付交易金額;如交易金額業已支付予平台業者,平台業者應無條件返還該交易金額予本公司。
7.4.1 拒付款項構成平台業者對本公司之立即債務,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方式要求平台業者償還全額拒付款項及任何其他本公司因該等拒付款項所生或與之相關之成本、費用及債務(下稱「拒付款項成本」)。
7.4.2 拒付款項於相關交易之交易日後經過相當期間始發生時,無論本平台業者條款是否已終止,本公司得要求平台業者償還於本平台業者條款有效期間內所產生、與交易相關之一切拒付款項及拒付款項成本。
7.5 如法院、主管機關、國際組織、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指定銀行通知本公司平台業者為從事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活動之可疑或高風險商店,或本公司認為平台業者為可疑或高風險商店,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即暫停對平台業者銀行帳戶支付所有款項,並暫停平台業者使用本服務或向本公司請款之授權。通知人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平台業者可能並非可疑或高風險商店,並通知本公司其認定結果後,本公司應回復平台業者向本公司申請收取信用卡付款之權利(該等付款係LINE Pay使用者就其於相關平台所為之商品與服務交易所為之給付)。惟平台業者不得就本公司於暫停向平台業者銀行帳戶付款期間之款項金額,向本公司請求任何利息或其他賠償。
7.6 平台業者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7.7 平台業者發行禮券時,應對其電子儲值型禮券有適當之餘額揭露方式,俾利消費者知悉其禮券餘額。
7A. LINE Points折抵服務
7A.1 平台業者同意LINE Pay使用者以信用卡支付交易金額時,得併同使用LINE POINTS(指本公司所發行,且由使用者依指定方式所無償取得之虛擬點數)折抵交易金額,該折抵交易金額之折抵率(即一點LINE POINTS可折抵之新臺幣交易金額)、上限及其他使用方式,需符合本公司所制定與公布之所有使用條款與準則。
7A.2 除平台業者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LINE Pay使用者依前項規定使用LINE POINTS折抵交易金額後,本公司仍應向平台業者支付LINE Pay使用者進行該筆交易之全數交易金額。
8. 智慧財產權
8.1 本平台業者條款之約定不構成本服務中所含或與之有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之授權。所有智慧財產權仍歸屬於本公司及其授權人。
8.2. 平台業者同意授予本公司及本服務相關之合作機構非專屬、不可轉讓、免權利金、可終止之有限權利,於本平台業者條款有效期間,得於國內外為提供或推廣本服務或履行本平台業者條款之目的範圍內,散布、展示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平台業者提供予本公司之設計(包括但不限於平台業者及/或其關係企業提供或開發之資料、圖稿、素描、視覺設計、視覺元素、圖形設計、圖示、照片、文字、影片、概念、行銷/銷售須知及其他創作內容)及標誌(包括但不限於平台業者及/或其關係企業之標誌、商標、營業名稱、營業資訊、識別標章/特性或平台業者使用之其他相當項目)。
8.3 平台業者茲此聲明及保證其所提供予本公司之設計及標誌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9. 保密義務
9.1 本條約定之機密資訊之定義如下:
9.1.1 本平台業者條款及其所載條款內容;
9.1.2 一方(下稱「揭露方」)提供他方(下稱「收受方」)與本服務有關且未經公開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雙方討論內容、行銷及促銷計畫或其他產品或資料、研究資訊及分析、營業秘密、事業發展與行銷策略、銷售數據、組織安排、事業計畫、與第三方之契約、客戶清單、財務數據、有關或內含於揭露方財務狀況及資產或負債之資訊及揭露方其他營運資訊);及
9.1.3 由揭露方提供予收受方之個人資料;及
9.1.4 因LINE Pay使用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或因使用信用卡所取得有關該使用者之一切資料。
9.2 收受方就機密資訊需予保密,並應採取合理之方式避免未經授權之揭露或使用。非經揭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與適當履行本平台業者條款無關之目的或揭露予他人。
9.3 第9.2條於下列資訊不適用之:
9.3.1 非因收受方之行為或參與而屬於或成為公開資訊之資訊;
9.3.2 收受方自不受揭露方保密義務所拘束之第三方取得之資訊;
9.3.3 於自揭露方取得機密資訊前,由收受方獨立研發,且未接觸或使用揭露方機密資訊,並有收受方書面紀錄證明之資訊;
9.3.4 依法令應揭露之資訊。惟收受方就揭露之形式與內容,應事先取得揭露方之書面同意,且揭露程度以法定之必要程度為限。收受方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該資訊之收受方承諾依據與本平台業者條款相類似之規定維持該資訊之機密性;及
9.3.5 依法院、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或指定銀行之命令或指示而揭露,或與雙方間法律程序有關之機密資訊;及
9.4 收受方承認並同意,本條之違反將使揭露方遭受無法以金錢賠償之方式回復之損害,揭露方並得以強制執行或具其他相同效果之方式於任何法院提起救濟。
10. 個人資料
10.1 有關個人資料之定義、蒐集、處理與利用,雙方應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規範(下稱「個資法令」)。
10.2 就揭露方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下稱「相關個人資料」),不論是否與本服務有關,收受方應遵守並確保其可能接觸到相關個人資料之員工、代理人及次承包商遵守個資法令。揭露方為符合個資法令,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收受方其應遵守之相關要求。
10.3 收受方知悉有關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自費通知揭露方,並配合揭露方進行調查與改正:
10.3.1 違反本平台業者條款或有違反之虞;
10.3.2 相關個人資料即將或已被未經授權者揭露或取得;
10.3.3 揭露方有遭致任何法律上請求之情事或可能;或
10.3.4 對揭露方有不利影響者。
10.4 揭露方應確保就其所提供予收受方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與本服務有關,已依個資法令自每一相關個人取得必要之同意。
11. 爭議處理
11.1 平台業者應就其與LINE Pay使用者間之交易所生之任何申訴及爭議,建立與其他付款方式相等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
11.2 如平台業者與LINE Pay使用者間之交易使用本服務付款,而平台業者與LINE Pay使用者間發生任何爭議或主張,雙方應以第3條所定之交易相關文件作為唯一事實依據。如雙方所持有之紀錄有歧異,應依雙方各自持有之資訊共同調查之,並據此為適當調整。
11.3 LINE Pay使用者就同一筆交易重複支付價款時,不論是否與本服務相關,平台業者應將溢付款項退還予該使用者,且就該使用者因該溢付款項所提出之相關請求,平台業者應全數賠償本公司,並避免本公司受有任何該類請求之損害。
11.4 本公司於轉付相關交易金額予平台業者前,如自法院、其他主管機關或LINE Pay使用者收受任何與交易金額付款爭議有關之通知,本公司得保留對平台業者之應付帳款。11.5 平台業者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並無向其支付交易金額之義務,系爭交易金額業已轉付予平台業者者,平台業者應即返還予本公司,本公司並得自對平台業者之其他應付帳款中扣除該筆應返還之款項:
11.5.1 LINE Pay使用者未受領所購買之商品與服務,或LINE Pay使用者對該等商品與服務發生爭議、拒絕付款或主張補償;
11.5.2 平台業者違反本平台業者條款,或該交易經金融機構通知為高風險、違法、可疑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11.5.3 平台業者為其他商店或個人進行交易,或以本服務以外的方法,向本公司結算及請求付款;或
11.5.4 平台業者提交予本服務處理及結算之交易,屬平台業者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以外或平台業者未通知本公司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現金貸款。
12.1 因下列情形所致或與之相關,致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經理人、董事、代理人、合夥人、員工(以下合稱「受償人」)遭受或可能遭受之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法律費用),平台業者同意提供受償人防禦及賠償,並令受償人免於損害:
12.1.1 平台業者、其員工或代理人違反本平台業者條款及其附件;
12.1.2 因平台上銷售商品與服務所生之交易支付,而由LINE Pay使用者、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指定銀行、任何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起之任何主張,且不論本公司是否已經由本服務處理或移轉該支付予平台業者;
12.1.3 任何經由平台業者之平台所作成之商品與服務交易(包括詐欺交易);或
12.1.4 平台業者與LINE Pay使用者間之其他約定,惟因本公司之過失或違反本平台業者條款所致者,不在此限。
12.2 就LINE Pay使用者、信用卡發卡機構、指定銀行或其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起之主張,本公司得單獨決定爭端處理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和解)。
12.3 就LINE Pay、本服務及本服務網站之內容,本公司及受償人並未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保證或承諾。於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並明示排除下列責任:
12.3.1 任何聲明、保證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與正確性、可靠性、適銷性、滿意度、品質、適於特定目的及適法性相關者);及
12.3.2 平台業者或以其名義或透過其提出請求之第三方,就平台業者因利用本服務所生或與其相關之所失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或營業機會、商譽、收入、利潤、資料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損失)。
12.4 因下列情形所生之損失,第12.3條不適用之:
12.4.1 因本公司之重大過失所致之人身傷亡;或
12.4.2 本公司之不實陳述。
12.5 本公司之責任上限,無論其發生原因或是否與本平台業者條款及其附件相關,應以本公司於相關責任第一次發生前之十二個月內,基於交易或本服務而自平台業者收取之服務費用總額為上限。
13. 期間與終止
13.1 本平台業者條款自平台業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利用本服務之日起生效,並於一方依本平台業者條款之規定終止本平台業者條款時失其效力。
13.2 任一方得於一完整日曆月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平台業者條款,惟本平台業者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平台業者於本平台業者條款生效後之第一次交易日(不包括基於測試目的所為之交易)起十二個月內,不得為終止通知。
13.3 本公司拒絕平台業者依第1.1條所為申請時,本平台業者條款於本公司之書面或電子通知送達平台業者時終止。
13.4 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立即暫停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或終止本平台業者條款或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平台業者:
13.4.1 平台業者違反本平台業者條款,情節重大者;
13.4.2 平台業者未於付款到期日給付依本平台業者條款應給付之金額;
13.4.3 本公司認退款及/或拒付款項之金額有不合理之情事者;
13.4.4 平台業者所提供之商品與服務,與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所揭露者有歧異,情節重大者;
13.4.5 平台業者輸入、輸出或提供妨害善良風俗或任何國家政策、法令及國際信用卡組織所禁止之商品或服務;
13.4.6 平台業者輸入、輸出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
13.4.7 平台業者之財務狀況(包括但不限於陷於無清償能力、進行清算、停止營業、申請破產或解散)、業務性質或其提供予LINE Pay使用者之商品與服務所生變更,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13.4.8 本公司與平台業者之業務關係,經本公司認定有增加本公司損失或債務之風險者;
13.4.9 平台業者或與其相關之業務或業務行為(包括交易行為及個人活動),經本公司認定,對本公司之聲譽或業務有重大不利影響者者;
13.4.10 一方提出與本平台業者條款有關之請求或訴訟,或有提出之虞者;
13.4.11 第三方對本公司提出請求,而該請求係因本公司與平台業者之關係所生者;
13.4.12 依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指定銀行、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之請求者;
13.4.13 平台業者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協助LINE Pay使用者或自行將LINE POINTS兌為現金;或
13.4.14 平台業者連續90日以上未進行任何交易。
14. 終止效果
14.1 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於本平台業者條款終止時立即終止,惟:
14.1.1 第2.6條、第4.1條、第4.2條、第7.4條、第8條至第15條規定不因本平台業者條款之終止失其效力;及
14.1.2 本平台業者條款終止前已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在此限。
14.2 本平台業者條款終止時,平台業者應立即向本公司申請取消服務帳戶,並給付其依本平台業者條款應給付之款項,本公司並得依第7.3條、第7.4條及第11條之規定就該款項予以扣留及取償。
14.3 本平台業者條款終止時,平台業者應依照本公司之指示,移除與本公司及本服務相關之佈置物(包括但不限於貼紙、立牌、跳卡及海報等,以下合稱「佈置物」),並於終止後7個工作日內,將佈置物寄送至本公司指定之地址,寄送之費用應由平台業者負擔。
15. 一般條款
15.1 完整合意。本平台業者條款及其附件為雙方就本平台業者條款所定事項之完整、最終及唯一之合意及瞭解,雙方於本平台業者條款生效前所為書面或口頭約定與處置,失其效力。
15.2 修訂與修改。
15.2.1 本公司得隨時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平台業者或公告於LINE Pay商店後台之通知欄位有關本平台業者條款之修訂。平台業者不同意該修訂時,應於該修訂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提出異議或終止本平台業者條款。平台業者於修訂生效後繼續利用本服務者,視為已同意該修訂。
15.2.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平台業者不得修訂、修改或變更本平台業者條款之一部或全部。
15.3 可分割性。本平台業者條款之一部依法被認定有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之情形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該條款之適用將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執行。
15.4 轉讓。本平台業者條款及本公司據此所負擔之權利及義務,得於本公司事前通知平台業者後讓與第三方,且對本公司之繼受人及受讓人發生效力,平台業者應予配合。本平台業者條款及平台業者據此所負擔之權利及義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委任或讓與第三人。
15.5 通知方式。除本平台業者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依本平台業者條款對平台業者所為之通知應以專人送達或以郵寄、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送達於平台業者最後提供予本公司之聯絡資訊,並於下列情形視為已送達:(i)以專人送達者,於送達相關地址時;(ii)以郵寄為之者,於投遞後二日;(iii)以電子郵件為之者,於發送後一個工作日,惟發送人收受傳送失敗之通知者,不在此限;及(iv)以傳真為之者,於平台業者收受完整且可讀之複本時。
15.6 非拋棄。本公司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於本平台業者條款下所生之任何權利,不視為對該等權利之拋棄。
15.7 第三人權利。非雙方之第三方不得行使本平台業者條款之規定。
15.8 合約翻譯。本平台業者條款之任何翻譯版本(若有),均僅係為便利平台業者所作成,不構成本平台業者條款之修訂。如本平台業者條款之中文版與其他非中文之版本有歧異,應以中文版為準。
15.9 準據法及管轄權。本平台業者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平台業者同意,除法律或另有約定外,因本平台業者條款所生或相關之請求或爭議,應依據中華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提付仲裁。仲裁程序應以中文為之,並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進行。
15.10 誠信經營條款。為確保雙方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並促使雙方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平台業者同意如下:
15.10.1 平台業者及平台業者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履行輔助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以下合稱「成員」)於協商、簽署或執行本平台業者條款時,不得直接、間接或以任何方式,對本公司、本公司的成員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佣金、疏通費、仲介費、後謝金、餽贈、禮物、招待等),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或不法之行為。
15.10.2 平台業者知悉平台業者的成員違反前述規定時,應立即據實將該等人員之身分、該等人員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之方式、不正當利益之金額或內容等資訊告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本公司調查。
15.10.3 如平台業者違反本平台業者條款第15.10條之約定,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本平台業者條款,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向平台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且得自本公司於本平台業者條款應給付予平台業者之任何款項中如數扣除。
15.11 版本。本平台業者條款之最新版本係於2023年11月24日訂定。
本「LINE Pay平台業者服務條款 LINE POINTS付款服務附錄」(下稱「LINE POINTS附錄條款」)係由本公司與平台業者所簽訂:
鑑於
a) 平台業者及本公司已另行簽訂 LINE Pay平台業者服務條款(下稱「平台業者條款」)。
b) 平台業者僅擬依 LINE POINTS附錄條款之約定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付款代收轉付服務(惟未及於信用卡(包括借記卡(debit card))認證服務),以處理LINE Pay使用者因購買平台業者於平台銷售之商品及服務,而以LINE POINTS對平台業者之付款。
基此,雙方爰合意如下,並願遵守以下約定:
1. 除LINE POINTS附錄條款另有定義外,LINE POINTS附錄條款所使用之用語與平台業者條款之定義相同。
2. 雙方同意以LINE POINTS附錄條款增加、修訂與補充平台業者條款之條款與條件,除LINE POINTS附錄條款另有約定外,平台業者條款之條款與條件仍繼續有效。如LINE POINTS附錄條款與平台業者條款有歧異之處,應優先適用LINE POINTS附錄條款之條款。
3.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2 條應予修訂如下:
「2.2 平台業者承認並同意,其僅有權使用本服務以收取透過依LINE POINTS折抵服務所需支付之交易金額付款。」
4.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3 條應予修訂如下:
「2.3 平台業者承認並同意,任何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間有關交易之權利及義務、交易之方法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與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商品與服務之退貨、換貨及退款)之關係,僅存在於 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間,本公司非交易當事人。與該等交易相關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均應由 LINE Pay使用者與平台業者依所適用之法令及約定予以處理。本公司僅依所適用之法令、本平台業者條款及 LINE Pay一般條款,就LINE Pay一般條款使用者應支付平台業者之交易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提供代收轉付服務。」
5.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1 條應予修訂如下:
「6.1 分派予平台業者之廠商代碼(包括但不限於Channel ID、Secret Key 與 White IP),係由本公司所有且係供平台業者使用本服務之用,平台業者不得提供他人或向他人借入,亦不得基於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以外之目的為使用。」
6.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1.4 條應予修訂如下:
「9.1.4 因 LINE Pay使用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或因LINE POINTS之使用所取得有關該使用者之一切資料。」
7.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3.5 條應予修訂如下:
「9.3.5 依法院、主管機關或指定銀行之命令或指示而揭露,或與雙方間法律程序有關之機密資訊;及」
8.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2 條應予修訂如下:
「12.2 就LINE Pay使用者、指定銀行或其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起之主張,本公司得單獨決定爭端處理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和解)。」
9.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4.5 條應予修訂如下:
「13.4.5 平台業者輸入、輸出或提供妨害善良風俗或任何國家政策、法令所禁止之商品或服務;」
10.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4.12 條應予修訂如下:
「13.4.12 依指定銀行、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之請求者;或」
11. 雙方同意平台業者條款第1 條應予修訂如下:
「7A.1 平台業者同意 LINE Pay使用者以LINE POINTS折抵交易金額,該折抵交易金額之折抵率(即一點LINE POINTS可折抵之新臺幣交易金額)、上限及其他使用方式,需符合LINE POINTS發行人及/或本公司所制定與公布之所有使用條款與準則。」
12. 除上揭修訂外,雙方同意本平台業者條款其餘與信用卡認證服務有關之條款部分應不予適用,此包括但不限於:第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2.10 條、第 2.11 條、第 2.12 條、第 2.13 條、第 2.14.3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第 2.17 條、第 2.18 條、第 2.19 條、第 2.20 條、第 3.3 條、第 6.2 條與第 7 條。
平台業者擬使用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包括借記卡(debit card))認證服務,以處理LINE Pay使用者因購買平台業者於平台銷售之商品及服務,而以信用卡或LINE POINTS對平台業者之付款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依本公司規定提供相關文件。本 LINE POINTS附錄條款於本公司通知核准平台業者前揭申請之日起失其效力,惟不影響平台業者與本公司間已成立生效之其他約定。平台業者之前揭申請經本公司核准者,除另有約定外,應適用本平台業者條款及其附件與LINE Pay一般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