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LINE Pay mini收款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為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提供多元支付服務之目的(下稱「本條款目的」)而與申請使用LINE Pay mini行動支付收款機服務(下稱「本服務」)之收款服務商家間訂定之具法律拘束力之合約。

本公司及收款服務商家分別稱為「一方」,合稱為「雙方」。

1. 定義 

1.1 LINE Pay mini行動支付收款機(下稱「LINE Pay mini」):指具有本公司提供之LINE Pay綁定信用卡支付服務及/或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且使用者得於交易時選擇是否以LINE POINTS點數折抵該筆交易金額,亦可以接受一卡通公司所提供之一卡通電子票證支付服務之多元支付服務收款機。 

1.2 收款服務商家:指具本公司LINE Pay平台業者資格或/及完成註冊一卡通MONEY帳戶(下稱「一卡通帳戶」)並具一卡通公司收款使用者資格,且申請使用本服務之商家。

1.3 LINE Pay商店後台:指一卡通公司及本公司向收款服務商家提供之具有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查詢本服務相關資訊及設定帳戶相關功能等服務之網路平台。

1.4 設計:指一方及/或其關係企業提供或開發之資料、圖稿、素描、視覺設計、視覺元素、圖形設計、圖示、照片、文字、概念及其他創作內容。

1.5 標誌:指一方及/或其關係企業之標誌、商標、營業名稱、識別標章/特性、一方當事人及/或其關係企業使用之其他相當項目(無論為已註冊、未註冊或印刷、電子格式,連同相關翻譯、調整、衍生、合併、應用、註冊及更新),以及所附隨之商譽。

1.6 關係企業:指與當事人間具有控制、受控制或同受控制關係之法律實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事業、有限責任公司等)。本定義所稱之「控制」係指(i)就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具表決權證券之商業組織之表決權證券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50%)之受益所有權;(ii)就合夥事業或其他無表決權證券商業組織之淨資產或獲利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50%)之利益。

2. 申請與審核

2.1 收款服務商家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條款內容,且如收款服務商家同時具有本公司LINE Pay平台業者資格且完成註冊一卡通帳戶,具一卡通公司收款使用者資格,則收款服務商家同意本公司得將本服務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收款服務商家關於本條款之申請及服務費等)提供予一卡通公司於本條款目的範圍內使用。

2.2 收款服務商家應依本公司制定之程序申請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得全權決定是否同意收款服務商家之申請,且得不揭露本公司之審核程序。收款服務商家就其申請未通過所生之損失或損害,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請求。

2.3 收款服務商家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按本公司規定,向本公司提供申請本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

3.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3.1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收款服務商家應按月向本公司支付每台新台幣(幣別下同)300元整(含稅,下同)作為服務費用(下稱「本服務費」)。​ 

3.2 本服務費應自LINE Pay mini裝機完成並由收款服務商家與本公司指派之人員共同簽署本公司提供之簽收單之日起次月1號開始計之。

3.3 收款服務商家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支付本服務費,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1) 由收款服務商家已綁定信用卡之LINE Pay帳號扣款,扣款日由本公司指定;

(2) 自任何本公司於 LINE Pay 平台業者服務條款下應撥付予收款服務商家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款項)中進行扣抵;或

(3) 其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匯款(銀行匯款手續費應由收款服務商家自行負擔))。

3.4 本公司得不定期推出服務費優惠方案(下稱「優惠方案」),優惠方案實際內容、適用資格、方案更新等詳細資訊,悉依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內容以及本公司之決定或說明為準。收款服務商家應於優惠方案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全權決定是否同意收款服務商家之優惠方案申請,且得不揭露本公司之審核程序。收款服務商家就其優惠方案申請未通過所生之損失或損害,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請求。收款服務商家提出優惠方案申請之時間如有爭議,應依本公司留存之申請記錄為準。

3.A 款項抵扣
收款服務商家瞭解且同意,本公司得就收款服務商家於本條款下應向本公司支付而未支付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服務費、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自本公司於LINE Pay平台業者服務條款下任何應撥付予收款服務商家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款項)中進行扣抵,且本公司無需為任何事前通知。

4. 期間與終止

4.1 本條款自收款服務商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利用本服務之日起生效。如對本條款生效日有疑義,悉以本公司留存之記錄為準,收款服務商家對此不得異議。


4.1.A本公司拒絕收款服務商家依第2條所為申請時,本條款於本公司之書面或電子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以LINE Pay商店後台顯示拒絕/取消申請之方式)送達收款服務商家時終止。

4.2 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收款服務商家得隨時於LINE Pay商店後台申請終止本條款,本條款並於收款服務商家提出終止申請之當月最後一日終止。

4.3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如欲終止本條款,應於終止日前十(10)日前通知收款服務商家。

4.4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收款服務商家若於本條款期間內發生以下任一情事,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本條款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且本公司對收款服務商家因本公司據此終止本條款或暫停提供本服務所受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從事非法或政府機關禁止之行為;或

(2) 結束營業、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或破產、聲請重整、清算或解散、票債信不良、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法院、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暫停營
業、停止公司經營等,或其他影響債信致本條款無法履行之情事發生時;或

(3) 收款服務商家或與其相關之業務或業務行為(包括交易行為及個人活動)經本公司認定對本公司聲譽或業務有重大不利影響者;或

(4) 本公司與收款服務商家之業務關係,經本公司認定有增加本公司損失或債務之風險者;或

(5) 收款服務商家提出與本條款有關之請求或訴訟,或有提出之虞者;或

(6) 如收款服務商家因履行本條款或因本條款有關之事項致第三方對本公司提出請求;或

(7) 違反本條款任一約定者。

4.5 本條款終止時,收款服務商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間內結清關於本服務之一切帳款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費、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本公司並將於本公司指定之期日派員取回LINE Pay mini,收款服務商家應無條件配合本公司之LINE Pay mini(包含硬體與內建軟體)拆除與返還作業與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拆機日期與時間等)。

4.6 如(1)收款服務商家經本公司核准優惠方案之申請後,於優惠方案期間內因任何原因申請終止本服務;或(2)收款服務商家於優惠方案期間內未依照優惠方案之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則收款服務商家同意按實際使用本服務之時間,以每月每台300元整計作懲罰性違約金(且縱當月之實際使用時間不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計算)支付予本公司。此外,若收款服務商家於LINE Pay mini裝機完成並由收款服務商家與本公司指派之人員共同簽署本公司提供之簽收單之日起三個月內因任何原因申請終止本條款,收款服務商家應支付本公司每台500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本條懲罰性違約金繳納或扣抵之方式悉依本公司定之。


4.6.A 為免疑義,本公司依本條款第4.6條、第5.3條及第6.3條之規定而得向收款服務商家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權利,不影響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之其他規定得享有之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仍得向收款服務商家依照本條款或優惠方案之約定請求服務費或/及相關費用)。 

4.7 收款服務商家因任何原因申請終止本條款時,如收款服務商家有溢繳服務費者,由本公司按未使用月份核算退款至收款服務商家指定帳戶,惟本條款終止之當月之服務費用仍應由收款服務商家承擔。

4.8 雙方之權利及義務於本條款終止時立即終止,惟:

(1) 本條款第3.1條至3.3條、第4條、第6條至第13條規定不因本條款之終止失其效力;及

(2) 本條款終止前已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在此限。

5. LINE Pay mini裝機、報修及換機

5.1 本公司審核通過收款服務商家之LINE Pay mini裝機申請後將派員至收款服務商家指定之裝機地點進行LINE Pay mini裝機,收款服務商家應無條件配合本公司之LINE Pay mini裝機作業與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裝機日期與時間等)。

5.2 LINE Pay mini如有任何故障或異常狀況,收款服務商家應立即於LINE Pay商店後台進行報修,且不得由第三人進行LINE Pay mini相關維修事宜。本公司於接獲報修後將派員以電話聯繫收款服務商家進行故障或異常狀況排除,如LINE Pay mini仍無法正常使用,本公司將派員換機並取回該故障或異常之LINE Pay mini,收款服務商家應無條件配合本公司之LINE Pay mini換機作業與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換機日期與時間等)。

5.3 除有不可歸責於收款服務商家之事由外,收款服務商家如有本公司認為不合理之換機申請或報修申請等情形,本公司將針對每次不合理之報修申請收取5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每次不合理之換機申請收取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該罰金之繳納或扣抵方式悉依本公司決定。

6. LINE Pay mini使用約定

6.1 收款服務商家應對LINE Pay mini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收款服務商家不得將LINE Pay mini用於履行本條款目的外之使用,亦不得對LINE Pay mini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改變其現狀、拆除、拆解(卸)、遷移、竄改或黏附任何物品等行為。

6.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收款服務商家不得將LINE Pay mini轉租、轉借、轉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6.3 本公司有權隨時派員檢查LINE Pay mini之機況或收款服務商家是否有第6.1條或6.2條之情形。若收款服務商家有第6.1條或6.2條之情形,收款服務商家應支付本公司每台6,000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且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任何損害,亦應賠償之。該筆賠償費用與懲罰性違約金之繳納或扣抵方式悉由本公司決定。​ 

6.4 本公司所提供之LINE Pay mini硬體或內建軟體之所有權均屬於本公司所有或為本公司合法授權使用,收款服務商家僅有權依本條款規定使用之,不得對LINE Pay mini硬體與內建軟體主張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權等。

7. 通知與送達

7.1 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依本條款對收款服務商家所為之通知方式得選擇以書面(專人送達或郵寄)、電子郵件或LINE Pay商店後台或本公司與收款服務商家另行書面約定之方式為之。收款服務商家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寄送地址等)以該收款服務商家於LINE Pay商店後台最後提供之聯絡資訊為準。

7.2 第7.1條之通知於下列情形視為已送達:(i)以專人送達為之者,於送達相關地址時;(ii)以郵寄為之者,於投遞後二日;(iii)以電子郵件為之者,於發送後一個工作日,惟本公司收受傳送失敗之通知者,不在此限;(iv)以LINE Pay商店後台為之者,於LINE Pay商店後台顯示通知時。

8. 聲明及保證
收款服務商家聲明且保證在申請本服務前已註冊為本公司LINE Pay平台業者及/或完成註冊一卡通帳戶,具一卡通公司的收款使用者資格,且得併同使用LINE POINTS點數折抵服務。如收款服務商家不符合前述資格,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條款,且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害,收款服務商家亦應賠償之。

9. 保密義務

9.1 本條約定之機密資訊之定義如下:

(1) 一方(下稱「揭露方」)提供他方(下稱「收受方」)與本服務有關且未經公開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雙方討論內容、行銷及促銷計畫或其他產品或資料、研究資訊及分析、營業秘密、事業發展與行銷策略、銷售數據、組織安排、事業計畫、與第三方之契約、客戶清單、財務數據、有關或內含於揭露方財務狀況及資產或負債之資訊及揭露方其他營運資訊);及

(2) 由揭露方提供予收受方之個人資料。

9.2 收受方就機密資訊需予保密,並應採取合理之方式避免未經揭露方授權之揭露或使用。非經揭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收受方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與適當履行本條款無關之目的或揭露予他人。

9.3 第9.2條於下列資訊不適用之:

(1) 非因收受方之行為或參與而屬於或成為公開資訊之資訊;及

(2) 收受方自不受揭露方保密義務所拘束之第三方取得之資訊;及

(3) 於自揭露方取得機密資訊前,由收受方獨立研發,且未接觸或使用揭露方機密資訊,並有收受方書面紀錄證明之資訊;及

(4) 依法令、法院、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之命令或指示而應揭露之資訊。惟收受方就揭露之形式與內容,應事先取得揭露方之書面同意,且揭露程度以法定之必要程度為限。收受方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該資訊之收受方承諾依據與本條款相類似之規定維持該資訊之機密性;及

(5) 於符合本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規範之前提下,本公司得依其商業需要,使用收款服務商家登記於本公司之資訊。

9.4 收受方承認並同意,本條之違反將使揭露方遭受無法以金錢賠償之方式回復之損害,揭露方並得以強制執行或具其他相同效果之方式於任何法院提起救濟。

9.5 除依照法律規定應留存者外,一方應於接獲他方之書面通知時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任何與機密資訊有關之資料及其所有之複製或拷貝本返還予通知方。無法返還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已安裝於硬體設備之軟體程式等電磁紀錄,應立即清除銷毀。

10. 個人資料 

10.1 有關個人資料之定義、蒐集、處理與利用,雙方應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規範(下稱「個資法令」)。

10.2 就揭露方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下稱「相關個人資料」),不論是否與本服務有關,收受方應遵守並確保其可能接觸到相關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等)及代理人遵守個資法令。揭露方為符合個資法令,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收受方其應遵守之相關要求。

10.3 收受方知悉有關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揭露方,並配合揭露方進行調查與改正:

(1) 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或

(2) 相關個人資料即將或已被未經授權者揭露或取得;或

(3) 揭露方有遭致任何法律上請求之情事或可能;或

(4) 對揭露方有不利影響者。

10.4 揭露方應確保就其所提供予收受方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與本服務有關,已依個資法令自每一相關個人取得必要之同意。

11. 智慧財產權

11.1 收款服務商家在此確認並同意 LINE 角色(指為記載抽象概念而創造,以外形、個性及其他特色命名與識別,並歸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所有之藝術作品)以及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之設計、標誌(以下合稱「本公司授權財產」),以及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所製作,並納入或衍生自本條款所載本公司授權財產之行銷資料,均應由本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保留一切相關權利、所有權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

11.2 本公司在此授予收款服務商家非專屬、不可轉讓、免權利金、可終止之有限權利,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臺灣(含金門、馬祖與澎湖)範圍內及本條款目的範圍內,得散布、展示或以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用本公司授權財產,惟具體使用之方式、使用內容、期間、地區及範圍等須另經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無論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或本條款終止後,收款服務商家均不得透過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管道及方式散布、展示、移轉、轉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個人使用)本公司授權財產。

11.3 本公司在此確認並同意收款服務商家所擁有之設計、標誌(以下合稱「收款服務商家授權財產」)應由收款服務商家保留一切相關權利、所有權與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收款服務商家在此授予本公司或/及一卡通公司非專屬、不可轉讓、免權利金、可終止之有限權利,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臺灣(含金門、馬祖與澎湖)範圍內及本條款目的範圍內,得散布、展示或以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用收款服務商家授權財產。

11.4 任一方應保證提供予他方之設計或標誌未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令規定。若有第三人向使用方提出申訴或主張權利,或遭主管機關裁罰時,提供方應協助答辯並提供說明資料,若因此致使用方負有賠償責任時,應由提供方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並應對使用方所受一切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調解、和解、民刑事責任、行政裁罰、律師費等。

12. 保證/賠償/責任

12.1 因收款服務商家、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等)或代理人違反本條款之任一約定致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經理人、董事、代理人、合夥人、員工(下稱「受償人」)遭受或可能遭受之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法律費用),收款服務商家同意提供受償人防禦及賠償,並令受償人免於任何損害。

12.2 就本服務及本公司官方網站針對本服務之內容,本公司及受償人並未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保證或承諾。於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並明示排除下列責任:

(1) 任何聲明、保證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與正確性、可靠性、適銷性、滿意度、品質、適於特定目的及適法性相關者);及

(2) 收款服務商家或以其名義或透過其提出請求之第三方,就收款服務商家因利用本服務所生或與其相關之所失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或營業機會、商譽、收入、利潤、資料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損失)。

12.3 本公司之責任上限,無論其發生原因或是否與本條款相關,應以本公司於相關責任第一次發生前之十二個月內,基於本服務而自收款服務商家收取之服務費用為上限。

13. 其他約定

13.1 收款服務商家係代表其自身,及收款服務商家另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或於申請本服務時向本公司提供其子公司、分公司、直營店或加盟店之相關申請資料之方式等)本公司之收款服務商家之子公司、分公司、直營店或加盟店(以下合稱「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簽訂本條款。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應受本條款所拘束,於適用本條款時,即應視為本條款中所述之「收款服務商家」。收款服務商家茲此聲明及保證:(1)其已取得合法及充分之授權,代表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簽署本條款;(2)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簽署及履行本條款,並未違反任何其應適用之法規或契約約定;及(3)其將確保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嚴格遵守本條款。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如有違反本條款之任何規定致本公司受有任何損害,收款服務商家同意與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負連帶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就個別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應付予本公司之服務費,應由各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依本條款之規定分別支付。收款服務商家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同意後變更或修正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名單。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名單悉以本公司留存之記錄為準,收款服務商家及收款服務商家關係企業對此不得異議。

13.2 任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履行本條款時,任一方有權以書面通知他方立即終止本條款。前述不可抗力事由,意指其發生不可歸責於一方,且非該方所能監督控制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患、瘟疫、暴動、戰爭、封港、禁運、罷工、停工或其他出於天災或政府法令之事由。任何一方不應對不可抗力事由造成之遲延履行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擔任何責任。

13.3 本公司得隨時於七(7)日前通知收款服務商家有關本條款之修訂。收款服務商家不同意該修訂時,得於該修訂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條款。收款服務商家於修訂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已同意該修訂。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收款服務商家不得修訂、修改或變更本條款之一部或全部。

13.4 本公司得於事前通知收款服務商家後,將本公司於本條款下所負擔之權利或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方,且對本公司之繼受人或受讓人發生效力,收款服務商家對此無任何異議。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收款服務商家不得將其於本條款下所負擔之權利義務或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與第三人。 

13.5 雙方確認本條款之簽訂,並非成立合夥關係,亦未使一方取得代理或代表他方之權利。

13.6 本條款之一部依法被認定有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之情形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該條款之適用將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執行。

13.7 本公司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於本條款下所生之任何權利,不視為對該等權利之拋棄。

13.8 本條款附件(如有)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 本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13.10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因本條款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應本誠信原則,盡力協調解決。雙方同意因本條款所生或相關之請求或爭議,應依據中華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提付仲裁。仲裁程序應以中文為之,並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進行。


13.11 為確保雙方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並促使雙方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收款服務商家同意如下:

(1) 收款服務商家及收款服務商家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履行輔助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以下合稱「成員」)於協商、簽署或執行本條款時,不得直接、間接或以任何方式,對本公司、本公司的成員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佣金、疏通費、仲介費、後謝金、餽贈、禮物、招待等),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或不法之行為。

(2) 收款服務商家知悉收款服務商家的成員違反前述規定時,應立即據實將該等人員之身分、該等人員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之方式、不正當利益之金額或內容等資訊告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本公司調查。

(3) 如收款服務商家違反本條款第13.11條之約定,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本條款,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向收款服務商家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且得自本公司於本條款應給付予收款服務商家之任何款項中如數扣除。



第一次修訂日:西元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