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LINE Business Manager使用條款

本LINE Business Manager使用條款(下稱「本使用條款」)為LY Corporation及/或其關係企業(合稱「本公司」)與本公司客戶(下稱「客戶」)間,於使用LINE Business Manager(下稱「本服務」或「Business Manager」)時應遵守的條款及條件。代表客戶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之人,應在此聲明及保證,其已經得到客戶授權,有權代表客戶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並基於該授權在此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

 

 

第一條 本服務之概述

Business Manager使客戶可以使用下列資料:(i) 透過本公司指定之全部或部分服務(下稱「標的服務」)所取得的資料;及 (ii)可用於本服務在各項標的服務間的資料。原則上,本服務允許廣告主以單一企業法人為單位建立Business Manager組織(下稱「Business Manager組織」)。本服務之詳細內容詳載於本公司另行提供的媒體資料及指引。Business Manager的部分功能僅得於取得本公司同意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使用。

 

第二條 契約關係

1. 欲使用本服務者(下稱「申請人」),應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並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核准申請後,申請人即會成為本公司客戶,且被視為已就本服務與本公司締結服務契約(下稱「服務契約」)。

2. 當有下列事由時,本公司得拒絕締結服務契約的申請:

(1) 本公司認定申請人可能對本服務及/或標的服務之聲譽有不利影響;

(2) 申請內容含有任何虛偽不實資訊;或

(3) 本公司因前二款以外之事由認為締結服務契約並不適當。

3. 若客戶有前項任一款情形,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警告,即得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或直接終止與客戶間之服務契約。


第三條 本使用條款之修訂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可能修訂本使用條款。

在上開情況,本公司將就本使用條款之修訂、生效及本使用條款之修訂主旨及生效日期。透過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的網站上註明或根據本公司所指定之方式通知客戶。關於下列的第(2)項,本公司將於修訂生效日期之前之合理時間內公布修訂內容。本使用條款之修訂版本將自生效日期開始生效:

(1) 本使用條款的修訂符合客戶的一般利益時;或

(2) 本使用條款的修訂不違反任何契約之目的,並且於修訂之必要性、主旨適切性及有關本使用條款修訂之其他情況方面為合理。

 

第四條 禁止事項

1. 除本公司同意之情形以外,客戶不得將企業透過不同法人所持有的LINE廣告帳號、LINE官方帳號或其他標的服務之帳號(合稱「廣告主帳號」)連結至同一Business Manager組織或分享本服務之資源(包括廣告受眾、LINE Tag等可藉由本服務共享之資源,下稱「相關資源」)。

2. 客戶使用本服務時,除擁有廣告主帳號之相關廣告主資料外,不得使用其他廣告主的資料投放廣告或發布訊息。

3. 客戶不得將本服務用於識別特定個人的目的,也不得將透過本服務獲得的資料用於識別特定個人。

4. 當客戶違反前三項約定時,本公司得依其酌情,暫停向客戶提供本服務,停用或刪除本公司提供給客戶的廣告主帳號,並得採取其他措施。


第五條 受眾資料

1. 客戶得使用本公司所指定之標的服務中的受眾資料、客戶持有的識別碼資料(例如Android Advertising ID及IDFA,下稱「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例如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下稱「聯絡資訊」),上傳至Business Manager組織(前述上傳之資訊下稱「受眾資料」),向使用LINE服務之特定用戶(下稱「用戶」)投放廣告與發布訊息(下稱「指定訊息」)。客戶使用受眾資料時應遵守本條約定。

2. 當客戶利用受眾資料發布指定訊息時,指定訊息之廣告投放標的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訂定之數量。

3. 客戶上傳聯絡資訊時,應自行負責依照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式,將聯絡資訊轉檔後提交給本公司。

4. 客戶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其於使用受眾資料時:

(1) 客戶將以合法方式取得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及

(2) 客戶已針對利用受眾資料發布指定訊息之作法,以合法方式取得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之當事人之許可。

5. 指定訊息僅得用於廣告目的,客戶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客戶不會將其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6. 客戶應遵守一切與發布指定訊息及使用受眾資料相關的法律及法規(包括指引)。

7. 客戶使用受眾資料發布指定訊息時,不應發布內含任何可辨識任何個人的文字與內容(例如姓名、電郵地址、實體地址等)之指定訊息。

8. 客戶應依照本公司訂定之指引及其他適用規範發布指定訊息。

9. 客戶發布的指定訊息,不得包含個人資料(如姓名、電郵地址及實體地址)、客戶服務中使用之識別碼,或一旦傳送給錯誤收件人即會使正確收件人(即用戶)遭受不利益之其他資訊或文字。

10. 若用戶透過終端設備、瀏覽器進行設定或透過客戶另行提供的方式,選擇拒絕接受指定資訊,客戶應尊重該等用戶的選擇,且客戶聲明於使用受眾資料時,將不使用該等用戶之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此外,當本公司知悉有用戶透過終端設備、瀏覽器進行設定或透過客戶另行提供的方式,選擇拒絕接受指定資訊時,客戶亦同意,縱使該用戶的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已被客戶納入受眾資料中,這些受眾資料也應該從客戶依據受眾資料發布指定資訊時排除。

11. 客戶確認,指定訊息可能無法發送給受眾資料涵蓋的用戶,或指定訊息可能發送到非客戶指定的用戶(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因客戶持有的聯絡資訊有誤,或客戶持有的聯絡資訊與本公司持有的聯絡資訊不一致等情形),本公司對於客戶因此所受之損害概不負責。

12. 本公司僅會為了篩選指定訊息發布對象之目的,透過與本公司資料進行比對的方式,來使用客戶上傳的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除非是本公司原本即持有的資料,否則當比對程序完成後,行動廣告識別碼及聯絡資訊將自本公司系統中自動刪除。本公司將使用原本即持有的資料,儲存為受眾清單。


第六條 用戶資料處理等

1. 客戶應依LINE User Data Policy (https://terms2.line.me/LINE_Developers_user_data_policy?lang=en)及其他標的服務所適用的條件處理用戶之資料。

2.縱使有前項約定,客戶於使用本服務而有必要的範圍內,有權取得、保存或利用前項所述之用戶資料。

 

第七條 刪除Business Manager組織

1. 客戶得刪除其Business Manager組織。

2. 當客戶執行Business Manager組織之刪除程序時,除下列使用情境外,客戶將立即喪失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1) 登入Business Manager管理系統目錄。

(2) 建立Business Manager組織。

 

第八條 客戶資料之處理

1. 本公司應於符合LY Corporation隱私權政策(詳細規定請點選網址:https://terms.line.me/line_rules/?lang=en),以及履行本服務行政處理程序的範圍內,使用或共同使用客戶提供給本公司之客戶個人資料。將被共同使用的用戶資訊及負責管理用戶資訊的集團公司之資訊均載於LY Corporation隱私權政策。

2. 本公司將依據LY Corporation隱私權政策,為下列目的使用或共同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1) 告知客戶關於本服務之重大變更,如條款修訂、停止提供服務的計畫,或功能變更;

(2) 實施問卷調查,發送通知或提供本服務相關宣傳資訊。客戶若不想接到宣傳資訊,可封鎖LINE官方帳號之推播通知或電子郵件訊息以行使退出權。

3. 除非法規及/或LY Corporation隱私權政策要求,且已另行取得相關客戶之個別同意,本公司不得於未取得客戶之同意前,將客戶之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

4. 客戶得要求本公司揭露、修訂、增補或刪減任何由本公司從該客戶蒐集的個人資料;惟前述揭露、修訂、增補或刪減,均應依照本公司另行訂定之程序為之,且可能因此向客戶收取額外費用。欲進一步瞭解前述揭露、修訂、增補或刪減之相關資訊,或欲提出申訴,請透過以下網址與本公司聯絡: https://contact-cc.line.me/detailId/10078

  

第九條 通知義務

若客戶變更事業名稱、商號、負責人、電子郵件地址、居住地址或其他於申請本服務時提供的聯絡資訊,客戶應立即依照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前述資訊變更經通知後,本公司得請求客戶提供能證明變更屬實之資料,客戶應回覆該請求。

 

第十條 委外與業務夥伴

1. 本公司得委託集團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本服務。

2. 本公司得將本服務客戶相關資訊(不含個人資料)提供給業務夥伴及其他第三方,以向業務夥伴及第三方網站或應用程式等提供本服務之功能。

 

第十一條 服務之中斷

本公司得因下列任一情形,暫時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維護本服務使用之系統或設備;

(2) 本服務使用之系統或設備發生故障;

(3) 因任何可歸責於電信業者之事由,導致電子通訊服務無法使用;

(4) 因停電、火災、地震、勞資爭議或其他類型之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或

(5) 與本服務營運或技術相關之合理事由。

 

第十二條 服務之停用

若客戶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得停止向該客戶提供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1) 客戶違反本使用條款之約定;

(2) 客戶以非經本公司核准的方式移轉、出借或分享其用於本服務之帳號或管理頁面;

(3) 客戶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工業財產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4) 客戶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包括憲法、國際條約、我國法律、法規及地方條例;

(5) 客戶於申請表提供虛偽不實資訊;

(6) 客戶向本公司提供虛偽不實資訊;

(7) 客戶未達到或不再符合本公司訂定之篩選標準(本公司無義務公開篩選標準);

(8) 客戶違反相關指引;

(9) 客戶侵害第三方之名譽、信用、隱私權或其他權利;

(10) 客戶作出對本公司或其顧客不利或有害的行為;

(11) 客戶作出本公司認為非法或不適當之行為;

(12) 本公司認為客戶之行為已經或可能造成本公司業務或本服務之提供或營運發生重大干擾;或

(13) 客戶逾期未支付任何與本服務、標的服務,或其與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間之協議或交易相關或因此而生之債務(無論係基於違約、侵權或其他請求權)。

  

第十三條 服務之終止

1. 本公司得於其認為適當時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若本公司擬終止本服務,本公司應在終止前於本公司網站上進行公告以告知客戶。

3. 當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據前兩項約定終止時,服務契約亦應自該終止之日起同步終止。

 

第十四條 服務契約之終止

1. 若客戶發生第12條(服務之停用)所載之任一情形,本公司得立即終止與客戶的服務契約,毋須先依據第12條約定停止向客戶提供本服務。

2. 本公司或客戶得因他方的任何經理人、員工、代理人或經紀人(合稱「相關人員」)被認定屬反社會勢力(如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準成員或關係企業,或為敲詐企業者、政治敲詐組織、組織智財犯罪集團或任何其他類似之組織或個人),或相關人員遭認定涉入這些反社會勢力,通知他方立即終止服務契約。

  

第十五條 本公司免責聲明

1. 客戶應對本服務的使用結果和本服務的使用自行負責,且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的第三方請求及申訴,均應由客戶自行負擔費用負責處理,即使該等請求及申訴係發生於本服務終止後亦然。

2. 本公司並未明示或默示保證本服務實質上或法律上全無瑕疵(本公司不保證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安全性、可靠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無侵權行為或預期用途之適用性等)。

3. 本公司對於客戶因設定錯誤所受之損害概不負責。

4. 本公司得於客戶需求的合理限度內協助客戶執行本服務。在前述情形中,本公司得於協助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並控制客戶的Business Manager組織。但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外,本公司對於前述協助所生之損害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若本公司因天災、通訊問題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第三方駭客入侵或破壞、網路基礎設施或客戶伺服器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其他事由,或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而採取的必要措施,例如執行系統的緊急維修、檢查或維護等原因,而無法依原訂計畫投放廣告或無法以適當方式投放廣告,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1. 客戶對於本公司揭露且指明客戶應保密的資訊(下稱「機密資訊」),應以極機密方式處理。

2. 若客戶發現機密資訊遭到洩露、偽造或竊聽,應立即以書面(包括透過電子郵件)向本公司通報。

3.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機密資訊揭露給任何其他第三方;惟下列資訊不屬於機密資訊:

(1) 揭露之前客戶已知悉之資訊;

(2) 已公開或普遍可得而知之資訊;

(3) 客戶從第三方合法獲取,且第三方不負擔任何保密義務的資訊;或

(4) 本公司書面同意從機密資訊清單中排除的資訊。

4. 當客戶因任何相關法律、金融商品交易所規則或其他相當之法規(合稱「法律規範」)要求,須揭露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機密資訊時,客戶應迅即以書面將該等要求通知本公司;然而,若客戶因法律規範或時間限制而無法事先通知本公司時,客戶得於事後通知本公司。儘管有本條第1項約定,當客戶根據本項約定揭露機密資訊時,僅得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揭露;惟本公司若就該等機密資訊之揭露向客戶提供維護機密性之指示時,客戶應在相關法律允許及客戶營運之可行範圍內,遵守這些要求。

5. 若服務契約終止或本公司在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則客戶應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及其任何複(副)本。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

1. 若本公司因客戶違反本使用條款而遭受損害,客戶應立即向本公司賠償該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

2. 若客戶收到關於本服務之任何申訴、指控、要求、請求、異議等(合稱「第三方請求」),主張第三方之權利遭到客戶侵害時,客戶應負擔費用自行負責解決第三方請求。若本公司因第三方請求而受到損害,客戶應立即賠償本公司所受之損害。若係由本公司解決第三方請求,則客戶應負擔本公司因解決第三方請求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3. 本公司對於客戶因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災、停電、自然災害、網路或系統故障)或第11條及第12條所列事由導致本服務中斷或中止所受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4. 關於本使用條款下之約定,本公司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客戶損害時,於客戶合理、實際且直接受有損害的範圍內,負擔賠償責任。本公司賠償金額上限為客戶於損害發生之前一個月就標的服務所實際支付的金額。

 

第十九條 轉讓

除依據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外,客戶不得移轉或轉讓服務契約或其下之權利或義務,或將其設定擔保給第三人,或允許第三人受讓其於服務契約下之地位。

  

第二十條 可分割性

若本使用條款之任何部分遭法院或任何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該等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不應影響本使用條款其他部分或相關規定之效力或可執行力。經認定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款,應以能反映本公司及客戶真意且符合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 準據法

本使用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二條 專屬管轄

本公司與客戶同意,與本使用條款與本服務有關之任何爭議,應依據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以東京簡易裁判所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協商

本使用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與客戶應秉持誠信原則協商以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



修訂日期:2024年2月1日